2、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重点来了,咱们单位购买二手房是很多年以前,会计换了几波人,购房发票找不到了,该怎么办?
这里总结一下,纳税人转让旧房,计算扣除额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提供购置房产 相关凭据。确定购置成本和购置年度,按购置成本额并每年加计5%计入房产扣除额。
相关凭据:优先选择是“购房发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发票上的不含税金填写在申报表第11行;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填写。
如果旧房取得时就没有发票该怎么办?比如,是从法院判决取得的抵债房产。这种情况下,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也是认可,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相关合同证明,可以作为合法扣除凭据的。
“发票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金额×房产实际持有年数×5% 。
“房产实际持有年数”: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比如,发票上的开票日期是2017年7月1日,那么2023年10月转让的时候,实际持有年数为3年,我们填入申报表第13行。假设发票上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填入11行),那么系统会自动计算出(第12行)加计扣除金额为15万(100万×3×5%)。
(2)如果确实找不到发票怎么办?别急,还有第二条路。
由评估机构以“成本法”评估建筑物重置成本(第8行),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第9行),计算建筑物评估价格(第7行);同时提供取得土地支付价款的凭据(第6行),“土地+房屋评估价格”作为房产扣除额。
如果说,评估报告已经注明了评估价格,咱们可以根据ABC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XXX评估报告》,直接填写在第7行就可以了。
另外提醒的是, 因为转让旧房计算纳税的需要,而支付的评估费用,也是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第10行)。
3、转让二手房,有关的税金能不能扣除?
单位在转让房地产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营改增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都是允许在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扣除。增值税是价外税,当然不能扣除;持有期间的房产税也不能扣除。
不过要注意,为了体现据实扣除,要提供相应的税票、支付凭证,留存备查。
此外,之前还有会计朋友提问,个人转让二手房,会不会涉及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含洋房、别墅)是免交土地增值税的,不过如果是商铺,那同样也需要缴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