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呢?
(一)法规依据:
《暂行办法》第三条:(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暂行办法》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明确事项: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计税方法选择问题:
①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预缴税款问题:
①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应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②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适用征收率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性质不同,适用的征收率也不同:
①单位: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③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预缴税款问题:
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申报纳税地点问题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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