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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的13个高频问答

(2)根据上交所2017年6月1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以下简称《监管问答》)7.3,从实际影响来看,放弃优先受让权或优先增资权这两个行为类似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行为。因此,放弃优先受让权和增资权应当视同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参照相同的标准进行审议和披露。

沪市 深市 指标计算要求 应按照放弃优先受让权和增资权所对应的“放弃的金额”,适用相关审议和披露标准。同样的,如果放弃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会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按标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计算相应的披露标准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①对于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交易,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②对于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对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权益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规则依据 《监管问答》 《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第四十二条

问题3: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如何适用相关规则?

答: 对于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如何适用相关规则,各板块的要求是一致的。

(1)子公司视同上市公司

例如《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7.8第一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2)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审议披露

例如《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9.17: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3)参股公司视其影响而定

例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2.13: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上市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板块的规则虽然没有要求用对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行计算,但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时,可参考创业板的本条规则衡量该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大小。

▌二、 审议及披露的标准(不考虑关联交易情形)

问题4: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如何适用相关规则?

注:1.购买/出售资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审计/评估后提交股东大会。

2.对于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资产交易事项,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

3.科创板适用指标中市值指标的计算方式为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数平均值。

对于仅达到披露标准的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上市规则并未规定董事会审批权限,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里就此作出明确安排。实践中,多数上市公司会将董事会审批权限设置为与披露标准一致,即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上市公司通常会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在计算前文提到的各项指标时,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注意,包括对指标所涉概念的理解、数值的选取、累计计算的方式等。

问题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该如何计算?

答: 在判断是否达到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的披露标准时,如果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而在判断该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仍用负值进行计算。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指标计算方式,可以通过聚力文化这个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聚力文化(002247)

2023 年5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拟将持有的北京帝龙文化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元。2023 年5月2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关注函》,要求公司详细披露测算过程及依据。公司对该问题的回复如下:

可以看出,公司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资产净额指标(-104.67%)的绝对值已经超过50%,但由于该指标实际为负数,即没有达到50%,公司因此认为该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此也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后续深交所没有对此问题的回复发出进一步问询。

问题6:指标中分母的取数是采用上市公司单体报表还是合并报表的数据?

答:上市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分母应为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其中,净资产和净利润均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权益。

问题7:如交易标的为股权,计算标的相关净利润占比时,分子中的净利润是采用目标公司单体报表还是合并报表的数据?

答: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股权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净利润是指标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如该标的编制合并报表,相关净利润指其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

问题8:“交易产生的利润“该如何理解?

答:该项所指交易产生的利润一般是指因实施该项交易本身所产生的利润,例如在出售一项资产的交易中,该项资产出售所产生的全部利润。

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因为对“交易产生的利润“的疏忽而被采取了监管措施:

案例:中国武夷(000797)

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中国武夷(以下简称“公司”)通过竞价交易出售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泉啤酒”,证券代码:600573)股份33.24万股,出售直接持有的惠泉啤酒股份1,215万股,共实现投资收益128,606,747.33元,已超过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27,633,376.61元)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将此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12月12日,深交所因前述事项对公司下发了监管函;2018年2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2号)。 中国武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有关“交易产生的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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