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多个地区财政厅就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解答,汇总如下19问,希望帮助同学们答疑解惑。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集中解答19问,官方解答来了!快看!
1、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长期工作吗?
答:目前很多地区信息采集分为了“集中采集阶段”和“长期采集阶段”。即集中采集阶段结束后,新会计人员或有信息变更的会计人员仍可参加信息采集。但会计管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将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建议尽快参加,不要贻误。
2、 没有从事会计工作需要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吗?
答:需要参加信息采集的一般有: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二是虽然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除这2类外, 其他(包括持有从业资格证但不从事会计工作的)均不在采集范围。
一言以蔽之,如果你目前没有从事会计工作,但是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样需要进行信息采集。
3、 户籍地和工作地不一致,该在哪个地区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答:信息采集和会计初、中、高、正高证书的取得(颁发)地无关,完全按属地原则,比如你在山东地区,单位在山东省内,或没有工作单位但户籍地在山东省内的, 需要采集。单位在山东省内但派往外省工作的需按单位所在地采集。
4、 单位所在地和实际工作地不一致如何提供证明材料?
答:单位派出人员实际工作地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单位地址不一致的,应在工作证明材料中正常填写单位地址,并补充注明实际工作地址。
5、 在校生需要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吗?
答:不同地区要求不一。有的地区不需要。但有的地区,比如山东省内高校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生可以参加采集,采集时按学校所在地采集并上传学生证,因在校生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且不计算工作年限,也可等到毕业后再采集。
6、 上次信息采集(几年前)是以从业资格证为条件的,和本次采集有没有关系?
答:没有关系。参加过上次信息采集的,只要在本次采集范围内,仍需重新采集。
7、 信息采集完成后,是不是就可以不管了?
会计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尤其是从不在岗到在岗的要及时更新,以便计算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8、 不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对2023年中级考试有影响吗?
答:建议及时参加采集。上海地区已经明确表示:建议在中级考前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否则,将影响成绩合格后的资质审验。
9、 问:退休人员是否需要信息采集?
答:退休人员不需要信息采集。但在退休后仍从事会计工作的,属于采集对象,应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10、 问: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需重新采集信息?
答: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属于采集对象的,应当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原有信息未发生变更的,上传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后按流程提交即可;原有信息中无电子照片的,还应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原有信息发生变更的,还应补充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不属于采集对象的,也可以自愿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11、 问: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能否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否影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记录确认?
答:原则上,采集对象应先完成信息采集,再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2、 问:采集对象的工作单位发生跨省变动,是否需要办理调转?如何办理调转?
答:采集对象因工作单位变动,主管财政部门发生跨省变化的,应当办理信息调转。
但是有的地区,比如上海由于目前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平台尚未开通,会计人员信息暂时无法调出或调入,具体请咨询当地财政局。
13、 问:会计人员通过信息采集系统提交信息后,主管财政部门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审核完成?审核结果以什么方式反馈?
答:主管财政部门的审核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并以短信方式反馈审核结果。为确保及时反馈审核结果,请务必准确填报手机信息。会计人员也可登录上海财政网“个人中心-我的办事”查询审核结果。
由于近期信息采集人员比较集中,部分审核结果可能无法及时反馈,敬请谅解。
14、 问: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系统中上传证明材料后,还需要到现场审核吗?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承诺制,上传证明材料后无需再到现场进行审核。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证实或社会举报查实,会计人员存在违反承诺、提交信息不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则按照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关规定处理。
15、 问: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 “高中及以下”学历是否必须上传学历证书?如果该学历证书遗失或毁损,可用其他材料代替吗?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学历”信息为必填项目,须根据所填学历上传相应的学历证书。如果学历证书遗失或毁损,应到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学历,并上传补办件。确无法补办的,应上传相关情况说明。
16、 问: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是否在岗”如何填写?是否有工作单位就是“在岗”?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是否在岗”,是指当前是否处在会计岗位实际从事会计工作。“在岗”从事会计工作一定有工作单位,但有工作单位却不一定“在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工作”具体包括: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总会计师;
(十)其他会计工作。
如果有工作单位并从事会计工作的,“是否在岗”应填“是”,同时需在“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中选择相应的会计岗位;如果不从事会计工作,“是否在岗”则填“否”。此次信息采集后,“在岗”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否则将影响会计工作年限的累加计算。
17、 问:“工作证明”是否必须上传?是否必须按模板填写?
答:有工作单位的采集对象,必须在附件类型“工作证明或学生证明”中上传“工作证明”。“工作证明”原则上按统一的模板填写并加盖公章。
属于采集对象的本市在校学生,须上传“学生证明”;在本市没有工作单位也不是本市在校学生的采集对象,可以用本市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代替“工作证明”。
18、 问: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怎么填?需上传什么证明材料?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指的是衡量会计人员业务技能技术等级的会计专业职务,从高到低依次分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在附件类型“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任文件”中,应上传现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或聘书。
19、 问:什么是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项目需上传哪些材料?
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和正高级资格。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会计从业资格”,是指2017年11月5日前根据《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资格。
在附件类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批文”中,应上传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初、中级资格证书,或经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资格证书或批文。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同时,关于信息采集,各地政策不一,建议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