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华院财发〔2023〕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学校会计工作有秩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盈利会计制度》及《西安培华学院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标: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规范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三)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学校能及时发现风险并控制风险。
第三条 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制衡性原则。保证学校财务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三)平等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
(四)成本效益性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四条 明确职责权限,做到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审批与经办分管,各种发票与财务章分管,印鉴与银行票据分管。
第五条 本制度的控制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管理控制、收费票据管理控制、预算管理业务控制、会计稽核控制、财务信息化管理控制。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控制
第六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置会计审核岗、会计复核岗、现金出纳、银行出纳等岗位。
第七条 财务审核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审核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合理性,填制记账凭证。
第八条 财务复核人员对财务审核人员填制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审查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审查记账凭证各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并与原始凭证内容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会计分录编制是否正确。凡有上述问题的,财务复核人员应退还给审核制单人员,要求更正或重新审核。
第九条 现金出纳人员、银行出纳人员应根据经财务审核、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收付业务;银行出纳应熟悉银行结算办法及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领用、开具并核对支票及其它银行收付票据。
第十条 领款人不得为财务审核人、复核人、现金出纳及银行出纳中的任何一人,同时上述人员执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银行结算票据管理。
(一)购入的支票由专人统一登记、保管,领用时由出纳人员向专人领取,并进行登记、签字;
(二)开出支票必须按照正确方法填齐所列内容,不得开具空白支票,支票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票据开出单位名称相符;
(三)当日业务终结,银行出纳应核对当日开出银行结算票据,并进行登记、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
现金出纳每日业务终结,与财务复核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当日借贷发生额;每月终了,盘点库存现金,确保“日清月结”。
第十三条 POS 机刷卡业务管理。
(一)收费人员按照收费数据信息办理POS 机刷卡业务,打印刷卡结算单,并由持卡人签字;
(二)收费人员每日业务终结,打印POS 机刷卡汇总清单,复核岗位人员负责核对刷卡汇总清单与当日开出票据的汇总金额是否相符,收到 POS 机刷卡进账单后要及时入账。
第十四条 财务审核人员于每月末要与各个银行对账;每个银行账户都要编制对应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对调节表上的四项未达账应及时查找原因,逐一落实;每月将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报财务负责人审签。
第十五条 印鉴管理。银行印鉴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由本人妥善保管。
第三章 收费票据管理控制
第十六条 收费票据管理按照(培华院财发〔2023〕9号)关于印发《西安培华学院票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和培华院财发〔2023〕10号关于印发《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票据购入及保管。财务管理中心设专人对购入的票据进行管理,按照票据种类编号逐本登记。票据领购人与保管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八条 票据使用管理。财务审核人员对票据领用人使用的票据应逐号检查,收取的款项与票据开具金额核对一致后方可进行收入入账,并将使用票据收取的相应款项金额登记在票据存根背面同时签字,财务复核人员要核对金额并签名。
第十九条 票据交回管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由票据领用人交回票据保管人,票据保管人核对票据存根票号是否连续、填写是否正确,并且核查票据存根已经过财务复核人员审核并签字,齐备后才能收回票据存根,领用人进行还票登记。
第四章 预算管理业务控制
第二十条 预算管理按照(培华院财发〔2018〕5 号)关于印发《西安培华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执行,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一条 执行年度日常运行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严格按照定员定额标准,据实申报和核定。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严格学校批准的相关规定及财务管理有关要求,紧密结合单位主要职责任务及工作目标,并充分考虑学校财力的承受能力,执行严格的申报、评审、立项、审核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编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预算需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必要时还需上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学校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报财务负责人,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五章 会计稽核控制
第二十四条 会计稽核是财务管理中心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五条 稽核内容。
(一)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金额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对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的会计资料,要求更正;
(三)审核各类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四)定期将审核结果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 稽核方法。
(一)依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在100 万元以上的大额业务和特殊会计业务要求详查原始会计凭证。特殊会计业务指的是对外投资、对外借出款和借入款等会计业务;
(二)利用抽样方法,对会计凭证进行抽样复核。抽样比例不低于10%;
(三)依据合理性原则,进行对比性分析和分析性复核;
(四)依据职业判断,复核易混淆易错的会计业务。
第六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控制
第二十七条 财务信息管理按照(培华院财发〔2010〕2 号)关于印发《西安培华学院会计电算化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学校有关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财务信息管理员负责财务系统的维护及财务信息数据的管理,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财务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建立和变更财务信息,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变动。
第二十九条 财务信息管理员每月应对财务信息系统中的基础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如发现信息有遗漏、缺失、错误等问题,须书面报告给财务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根据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十条 学生收费数据维护。收费业务主管凭学生基础信息管理以及学籍管理部门报送的学生信息变动通知单修改收费系统数据,变动处理完毕后相关依据交与收费人员,随收费日结单一并装订。
第三十一条 使用收费系统收取的学杂费用,必须按日打印收费流水单并汇总当日收费金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