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推动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现决定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开展“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报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1.2023 年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续展)。
2.符合《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 纳入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 A 级,具有良好的信用形象;
(二)企业自身对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有较强意愿和需求;
(三)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好,具备较完备的信息化管理条件和较成熟的信息化管理经验;
(四)企业管理层信用建设理念强,改革创新能力强。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在5月17日至7月31日期间登录“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网上申报系统 ”自主申报,( http://hzxysf.scjg.hangzhou.gov.cn:9000/),填报各项信息并上传各项资料,完成申报工作。
企业通过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其中第 1-7 项必交。申报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应为原件的扫描件,PDF 格式,页面清晰。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2.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估表;
3.《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报告》;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3 年-2023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制度;
6.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也可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企业信用报告);
7.企业信用管理人员授权文件及参加诚信管理体系培训情况资料;
(以上1-7项为必备条件)
8.企业获得市场监管部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专利示范企业、政府质量奖、浙江制造等相关荣誉,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红名单荣誉相关材料复印件;
9.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县级及以上荣誉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要求》(GB/T31950)、《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认证证书。
(二)区县推荐
8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景区市场监管分局将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核实,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在“申报系统”中予以推荐。
(三)现场评估
1.评估机构。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将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2.评估规则。评估按照《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估表》,对企业进行符合性核查,并进行评估打分。
3.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制定评估计划,组建评估小组(每组不少于 2 人),提前3个工作日将评估通知发送至相关企业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评估现场出具结果,交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新申报企业和续展企业均须进行现场评估。
(四)确认公示
1.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符合申报条件、最终评估得分≥75 分,2023 年以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杭州等公示平台无不良信用信息或公示不良信用信息已修复的企业列为拟公示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名单。
2.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拟公示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名单向税务、人民银行、环保、人社部门征求意见,通过市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公示征求意见(官网公示征求意求时间 7 天)。对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核实。
3.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召开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联席工作会议,根据评估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对拟公示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名单进行审查,确定公示名单。
4.向社会公示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名单。
(五)取消情形
企业报送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或者被投诉、举报等并经查实确有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形的,将取消其认定资格。
三、工作要求
各申报企业应当主动对照信用管理的标准与评价体系等开展自我评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全面体现本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内容与实效,各项数据信息应当准确无误。
四、其他事项
“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示工作全程采用电子化形式,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公示工作不向申报企业收取资料费、审评费等任何费用,也不委托其它单位向申报企业收取资料费、审评费等任何费用。
有意向申报企业可与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联系。联系人:何清清(0571-87153320),毛斯忆(0571-87155510)。
附件:20230522示范企业创建指导手册-2023改V2.0.pdf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