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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税务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助残日活动

今年5月21日是第三十三次全国助残日,全国助残日活动的主题“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5月18日上午,在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的指导下,福州市税务局爱莲“劳模”工作室联合福州市肢残人协会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主题活动,邀请50余名肢残人员参加座谈。

福州市税务局爱莲“劳模”工作室组建了由党建工作科、法制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的师资团队,开展“税惠相伴 助残同行”主题交流研讨。各位税收业务骨干分别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为在场的纳税人送政策助就业。

活动现场气氛热烈,纳税人围绕税费政策、纳税服务、办税流程等方面的疑问踊跃发言,并获得税收业务骨干们的精准解答。

活动中,福州市税务局“榕光”税务志愿者、福州市税收“蒲公英”普法志愿者为每位参加活动的人员送上一份精心准备的“政策大礼包”,包含了福州市税务局整理编制的《鼓励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税费政策》宣传册、《民法典》等,现场与他们共学《民法典》。

“各位老师为与会者宣传和讲解了各种税收的知识,大家学习到了税收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收获颇多。相信大家今后在就业创业过程中也会更加得心应手。”活动结束后,仓山区肢协会会长王炎俤说道。

福州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福州税务还将持续聚焦落实就业创业税费优惠,不断创新税费服务举措,经常性开展法律宣讲、政策解读,提升残疾人获得感、满意度和幸福感。

鼓励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税费政策

一、税费优惠内容

(一)增值税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福建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福建省: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五)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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