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中审法发〔2018〕2号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切实加强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工作,要求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从总体上看,各级审计机关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推动内部审计较好地发挥了在促进所在单位规范管理、完善内控机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等方面的作用,为实现审计全覆盖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仍有一些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视不够、指导监督不到位,一些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还缺乏制度保障,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也不到位等,未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强化单位内部管理、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推进审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制度,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创新方式方法,强化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战略部署,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扎实推进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工作任务。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指导和监督工作长效机制。审计机关要健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将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纳入年度工作内容,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制度措施。要加强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检查力度,完善检查反馈、情况通报、整改回访等工作机制。上级审计机关要将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纳入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内容。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资料备案及成果运用机制。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工作总结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机制。审计机关要加大对备案材料的研究和分析力度,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审计机关要重视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审计中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时,可以在评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已经发现并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建立健全与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审计机关要注重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工作联系,根据行业属性、业务特点、资金规模等因素,会同制定行业性内部审计指导意见、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协调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一)加强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的指导。推动被审计单位进一步理顺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建立被审计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加快建立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机制,在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方面形成监督合力。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健全整改报告机制,落实整改主体责任。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计划安排和审计重点的指导。指导被审计单位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等重大任务落实,科学安排内部审计计划,在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基础上,加大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要引导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审计重点,关注重大改革任务推进、重大政策落实、资金分配和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创新、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产处置、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和改善、国家经济安全等重点领域,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及时发现权力运行中存在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采取现场指导、业务交流等方式,分层分类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搭建交流推广平台,围绕当前审计工作的重点、难点,注重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特点、亮点,做好内部审计经验推广工作。积极推广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等先进审计技术方法,推动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促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按照规定加强对内部审计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做好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咨询、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评优表彰等工作。
四、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日常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通过经验交流、座谈研讨、现场调研等方式,总结推广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结合实施审计项目开展监督。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要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质量效果等内容,纳入审计监督评价的范围。特别是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履职的内容进行评价,促进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开展专项检查。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组织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围绕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执行,聚焦内部审计项目的计划、实施、报告、整改等环节,组织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积极推动被审计单位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强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内部审计风险,切实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审计署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