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本准则还对附注至少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范。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企业如存在特殊项目或特殊行业企业确有特别需要的,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应用指南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编制的话)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来看,本准则主要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和附注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但是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现金流量表的列报。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原则性和框架性的规定,是企业列报财务报表的最低要求,企业还应当同时遵循其他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
三、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