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再次强调了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对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作用。快递业作为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的物流形态,正在迅速发展为现代物流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快递服务未设置统一的增值税税目,这与快递业一体化运作的行业特征不尽适应,给快递企业遵从纳税和税务机关公平公正执法带来困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原则之一。优化快递服务税目税率设计,从完善税制角度弥补征管层面存在的短板和弱项,为促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营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体现了这一原则要求。
一、现行快递服务税目税率设计存在的问题
完整的快递服务流程包括收件、分拣、运输、派送四个环节。全面营改增在税目设计时,设置了“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细目,适用税率6%,涵盖收件、分拣、派送三个环节,基本解决了同城快递税目税率适用问题。异地快递则由于运输服务无法回避而存在一项快递服务涉及两个税目的情形:收派服务适用税率6%,运输服务适用税率9%。这一政策设计要求快递企业将同一项异地快递服务划分为两个环节,分别核算收派和运输两个不同税目的销售额并按不同税率申报纳税。如果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则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相关规定,从高适用税率。快递企业按要求对其业务收入进行“准确划分”,会使纳税成本和税收负担大幅上升而难以操作;若快递企业对其业务收入“不作划分”,则面临按运输服务从高适用税率课税的风险。因此,实践中,快递企业往往对其业务收入进行“适度划分”,但因划分标准不统一而存在不同地区税负不一致的问题。
(一)“准确划分”模式会使快递企业纳税成本和税收负担大幅上升而难以操作
“准确划分”模式是指快递企业准确划分收派和运输服务收入,并分别核算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税率对接受服务者开具发票及申报纳税。
我国快递企业有直营制和加盟制两种基本组织形式,通常都在收件环节向客户一次性收取快递服务费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都存在收派和运输服务收入划分问题。所不同的是:直营制下,快递企业是提供快递服务的权利义务主体,快递业务内容划分的责任在快递企业;加盟制下,承担收件业务的加盟商是提供服务的权利义务主体,快递业务内容划分的责任在加盟商。为行文简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