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诉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或“被告”) 的两个案件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分别为(2023)粤1972民初13370号和(2023)粤1972民初13670号。
一、 诉讼原因: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我司聘请的2023年度至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我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s://www.neeq.com.cn)于2023年11月9日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以及2023年11月28日披露的《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95)。
根据我司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两份《审计业务约定书》,被告应于2023年12月15日前出具2023年度、2023年度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出具2023年度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但是,经我司多次催告、敦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一直拖延、推诿履行案涉审计业务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展开实质审计工作,没有出具审计报告,并单方解除案涉审计业务服务合同。我司不同意、不认可也不接受被告拒不履行案涉审计业务服务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同意、不认可也不接受被告单方解除案涉审计业务服务合同。并且我司已明确向被告表示不同意解除案涉审计业务服务合同,并再次催告/敦促被告抓紧执行审计工作、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我司有权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继续履行案涉审计业务服务合同直至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司2023年度、2023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而且我司保留追究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 诉讼请求:
(一) 确认我司与被告于2023年11月28日订立的内容为被告接受聘请对我司2023年度至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两份《审计业务约定书》有效;
(二)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案涉审计业务服务合同直至对我司2023年至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三) 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中兴华辞任
2023 年 2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兴华发出的《关于解除审计业务约定书的通知》(以下简称“解约函”),内容为:“贵公司诉讼 2023 年度和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事项已由法院立案,获悉上述立案事实后,我所对贵公司的审计业务风险进行了重新评估。经评估,我所认为面临较高的被贵公司诉讼的风险,对项目组成员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产生不利影响,并且无法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消除或降低上述不利影响。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我所决定终止与贵公司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
对于中兴华单方面发出的解约函,公司的态度与意见为: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是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中兴华有权单方终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情形;公司不同意、不认可也不接受中兴华关于解除《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提议或意见。公司不同意解除《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兴华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项下的义务;我们再次催告/敦促贵所抓紧执行审计工作、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公司此前已分别起诉两任会计师,如下:
起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 年 1 月5 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3)粤 1972 民初 613 号。
原告: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聘请的 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为公司聘请的 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2023 年 4 月 7 日被告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23〕7-165 号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3 年度 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的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被告在该审计报告中描述:“针对伯朗特公司应用商销售模式下收入的真实性,我们无法实施进一步的审 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财政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规 定,其出具的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被迫降层 且股票简称被冠以“ST”字样,对原告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出具的天健审〔2023〕7-165 号《审计报告》;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起诉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 年 2 月 3 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3)粤 0304 民初 7590 号。
原告: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聘请的 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为公司聘请的 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2023 年 6 月 24 日被告出具了编号为皇嘉[2023]A002 号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3 年度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的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被告在该审计报告中描述:“针对伯朗特公司应用商销售模式下收入的真实性,我们无法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财政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其出具的2023 年度审计报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公司面临强制摘牌的风险,对原告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出具的“皇嘉[2023]A002 号”《审计报告》;
二、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性证券类报纸向原告登报道歉;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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