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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

六、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因此,预扣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公式①)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式②)

说明:

1.上述公式②中,与“工资薪金所得”预扣公式相比,少了“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专项扣除”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原因是,明前针对此类收入还没有免税政策;对于“专项附加扣除”,根据6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仅限于针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在年度中每月预扣预缴环节暂不能扣除,待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事项。

公式②在理论上可以有“累计专项扣除”,但是实际中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为纳税人既然是佣金收入,说明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是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2.累计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累计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3.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

4.累计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5.上述公式①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某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案例】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基本情况:甲某长期在某市保险企业做营销员,2023年1月、5月、9月、11月取得佣金收入分别为50000元、4000元、103000元、154500元,其余月份未取得佣金收入。甲某每月自行缴付“三险一金”4000元,还每月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每月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

保险企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扣)税(费)款。假定甲某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分别为3%、2%,且符合省政府规定对这几项税费额按50%的幅度减征的条件。

问题:甲某取得佣金收入时,各月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

【解析】

1、2023年1月税费的计算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23年1月取得佣金收入50000.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保险营销员属于按月计算销售额的小规模纳税人,甲某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因此,1月份应代征甲某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为0.00元。

(2)计算1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①应税收入额=50000×(1-20%)=40000.00元;

②基本减除费用5000.00元;

③展业成本=40000×25%=10000.00元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费依据财税﹝2017﹞39号规定,可以税前扣除200.00元。

其他扣除=展业成本+附加税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0000+0+200=10200.00元

(3)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40000-5000-10200=24800.00元

(4)1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4800×3%=744.00元

2.2023年5月份税费的计算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23年5月取得佣金收入4000.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5月份甲某佣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应代征甲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0.00元。

(2)计算5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①5月份的应税佣金收入为4000.00元

②截止5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应税收入额为43200.00元:

累计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54000.00元

累计应税收入额=54000×(1-20%)=43200.00元

③截止5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扣除项目:

累计减除费用5000×5=25000.00元

累计展业成本43200×25%=10800.00元

附加税费0.00元、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5=1000.00元

合计=25000+10800+1000=36800.00元

④5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43200-36800=6400.00元:

⑤5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400×3%=192.00元:

⑥5月份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92-744=-552.00元

5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552.00元),本月暂不退税,实际预扣预缴0.00元。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3.2023年9月税费的计算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23年9月取得佣金收入103000.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103000÷(1+3%)=100000.00元。

9月份甲某取得的佣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因此,9月份应代征甲某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为0.00元。

(2)计算9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①9月份的应税佣金收入为103000.00元

②截止9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应税收入额为125600.00元:

累计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103000=157000.00元

累计应税收入额=157000×(1-20%)=125600.00元

③截止9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扣除项目:

累计减除费用5000×9=45000.00元

累计展业成本=125600×25%=31400.00元

附加税费0元、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9=1800.00元

合计=45000.00+31400.00+1800.00=78200.00元

④9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5600-78200=47400.00元

⑤9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7400×10%-2520=2220.00元

⑥9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220-744=1476.00元

4.2023年11月税费的计算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23年11月取得佣金收入1545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154500÷(1+3%)=150000.00元

①增值税

企业代征增值税=150000×3%=4500元

②附加税费

企业按原规定应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500×(7%+3%+2%)=540.00元

甲某可享受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实际应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540×50%=270.00元

(2)计算11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①11月份的应税佣金收入=150000元

②截止11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应税收入额245600元:

累计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103000+150000=307000元

累计应税收入额=307000×(1-20%)=245600元

③截止11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扣除项目合计118870元:

累计减除费用=5000×11=55000元

累计展业成本=245600×25%=61400元

附加税费270元、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11=2200元

合计=55000+61400+270+2200=63870.00元

④11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45600-118870=126730.00元:

⑤11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6730×10%-2520=10153.00元:

⑥11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153-744-1476=7933.00元

5.全年个人所得税计算

假定个人营销员甲某除在该保险企业取得前述佣金收入外,无其他项目的应税所得。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因此甲某2023年取得的佣金收入计入综合所得。

2023年甲某每月自行缴付“三险一金”4000元,每月自行支付的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每月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

计算甲某2023年度综合所得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

(1)全年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103000+150000=307000元

(2)综合所得应税收入额=307000×(1-20%)=245600.00元:

(3)展业成本=245600×25%=61400.00元

(4)附加税费270.00元

(5)全年基本减除费用60000.00元:

(6)全年专项扣除=4000×12=48000.00元:

(7)全年专项附加扣除=3000×12=36000.00元:

(8)全年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12=22400.00元:

(9)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45600-61400-270-60000-48000-36000-2400=37530.00元

(10)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7530×10%-2520=1233.00元:

(11)全年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44+1476+7933=10153.00元:

(12)2023年个人所得税应退税额=10153-1233=8920.00元:

综上,甲某2023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应退个人所得税89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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