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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严格财务管理和报销制度的通知

财务处关于严格财务管理和报销制度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根据自治区审计厅对我校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问题,我们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上报审计厅。为了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经、财务制度,现就有关财务管理及报销制度重申如下:1、各部门及学院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门经费、报销部门账务(课题经费、研究生培养费除外)。报销时要在资金报销凭证上将部门编码、项目名称及编码、经办人等填写齐全,做到专款专用,不能随意更改编码和资金用途。不明确专项资金来源的,到财务处预算科核查、上账,无资金预算来源的,一律不予办理报销业务。2、严格控制出租车费用的开支,课题经费中按有关规定和预算项目报销。3、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年度预算招待费严格按照财政关于招待费的比例要求计提,具体分配为两部分:一是学校业务招待费,由学校办公室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学校层面对外交流业务的招待支出;二是分管校领导业务招待费,主要用于分管部门对外交流业务的招待支出。学校分配的其它预算经费严禁支出招待费。其它校内外专项经费及创收经费按规定列支,科研经费不允许列支礼品、礼金、招待费。4、各项支出严格使用公务卡和转账支票结算。零星小额公务支出、零星办公费用支出、课题经费支出等严格执行《宁夏医科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禁止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公务支出在报账时,全部打入本人公务卡,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支票方式报销;公务消费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如无证明则现金支付部分不予报销;材料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购置、实验耗材、资料印刷、基建维修、水电暖费用等必须以转账形式结算;各部门购置办公设备必须由学校招标公司供货,每季度由实装中心统一结算,转账支付。5、根据学校往来款的管理规定,学校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业务,确需借款时需提供详细用款计划,并严格执行《宁夏医科大学关于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规定》(宁医校发[2011]175号)(超过3个月不及时冲销借款的,将直接从工资中抵扣)。6、教职工出差、参会、考察需事前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执行以下相关规定:(1)严格执行住宿费标准,详见《宁夏医科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探亲费等开支规定》(宁医校发[2011]175号),按规定标准以下凭据报销,超标准自付。(2)考察费、培训费、会务费总金额凭会议文件中收费标准凭据报销,超出部分自行负担。(3)出差、会议期间绕道的费用自理。7、各部门所有合法合规收入必须上缴财务处指定的学校基本账户或财政专户,严格执行自治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所有执收部门所收款项必须按规定在当天上缴,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存私放,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杜绝任何形式的“小金库”的现象发生。8、财务处每年11月底将统计通报各学院学生学费收缴情况,年终将严格按照《宁夏医科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宁医校发[2011]175号)进行奖励和抵扣下一年度预算经费,请各学院及相关部门督促学生及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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