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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变了!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填报?这些优惠别忘了填报享受

申报表变了!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填报?这些优惠别忘了填报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填报说明:

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本行填报第11.1+11.2行金额。

第11.1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1.2行“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不包含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除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填报除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以外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一次性扣除情况,在第11.1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

第12行“(五)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部分或全部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第12.1行、第12.2行、第12.3行适用中小微企业填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情况,第12.4行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12.1+12.2+12.3+12.4行金额。

第12.1行“1.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2.2行“2.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5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填报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4、5年)50%的部分,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2.3行“3.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填报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10年)50%的部分,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2.4行“4.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号):

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

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填报说明:

第15行“九、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填报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设立阶段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产、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等相关业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本行填报第15.1行和第15.2行的合计金额。

纳税人填报本行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企业类型。

第15.1行“(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填报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与项目公司就其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产业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

第15.2行“(二)设立基础设施REITs阶段”:填报原始权益人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阶段,针对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以及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等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107010)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三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增加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填报说明:

第16行“(十)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6.1+16.2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16.1行“1.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第16.2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纳税人填报本行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从《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21”或“122”的,第28行填报第28.1行和第28.2行的合计金额。

第28.1行“其中: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当“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分配方法”选择“121”或“122”的,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的第四季度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当纳税人“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分配方法”选择“121”或“122”的,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的前三季度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第30行“(五)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30.1+30.2+30.3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30.1行“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照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第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填报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加计扣除的金额。

第30.3行“3.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填报说明:

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

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47-48-49)”:填报第47-48-49行的金额,当第47-48-49行<0时,本行填报0。

第L1.1行“其中: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21”或“122”时,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的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当“研发费用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选择“121”或“122”时,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的前三季度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0号)等规定,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分,供纳税人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策。

填报说明:

第24.1行“(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9号)规定,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4.2行“(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9号)规定,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4.3行“(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0号)规定,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4.4行“(四)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0号)规定,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02

汇算清缴时,别忘记填报这些优惠

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支持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0号),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号),区分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明确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篇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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