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税收优惠政策未必反映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消耗方式,我们也不应该以税收政策来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固定资产标准还是的参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提醒 :
(1)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会计与税务是两回事;
(2)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应该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处理;
(3)外购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是可以使用的次月,可不是购入的当月,从来没有一次性折旧法;
(4)第三条的规定只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既可以享受,也可以不用,自行决定;
(5)上述优惠政策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手续,企业只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报
比如,企业购进一台设备,价值500万,企业按照税法允许500万以下的可以一次性扣除,计入当期费用,企业按照税法标准作为会计核算标准,那显然不符合经营实质了,这样的会计信息也是失真的。
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分开处理,会计核算按会计准则,税收优惠按税法规定。
会计和税法有差异,该怎么处理?
举个案例:
假设A公司2023年实现利润总额100万「会计报表上的数字」,企业所得税税率25%,那么问A公司2018年应该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请注意,这里并不是100*25%直接算,因为税务是不认可用会计利润来算企业所得税的,他们认可的是用应纳税所得额来算。
这个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照税法调整的。假设没有其他任何调整事项,只有500万这个政策的影响。
企业2023年购进了一台设备,入账原值是100万,当期折旧了20万,这20万是含在了你当期利润总额100万里面。
但是我们算企业所得税,不是有新政策了吗?税务局说你的100万可以一次性扣除,大利好。
那我的应纳税所得额就等于100-80=20,调减80万,因为有20万已经体现在利润总额里面了。
所以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20*25%=5万
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
同时,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调整的80应该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2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
以后年度,我们每年都会涉及税会差异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也会随着折旧的完成而最终结平。
500万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其实实质就是加速折旧政策,无非就是把企业购进设备的成本前移扣除,让企业在初期不至于既承担购置设备的资金压力,又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的资金压力。
所以,允许一次性扣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实际上是相当于无息欠了税务局一笔钱,欠的这笔钱未来要还的。
我们为了更准确反映企业净利润,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把这种暂时的差异不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而是用递延所得税负债来记录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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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哥税税念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