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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账务处理,资深会计都这样做!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账务处理,资深会计都这样做!

转眼间,2023年快结束了,又到了年终关账结账的时间了。但是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问题,有些财务人员还没有完全搞清楚。下面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下相关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看到这个通知,大家是不是又认为固定资产的价值又提高了呢?在现实中,有很多财务人员都认为,500万以下的设备等都不计入固定资产了。其实这个认识是错误的 ,不管从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固定资产都不是以单位价值为依据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通过以上的政策了解,大家是不是对固定资产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呢?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那么取得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并按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计入了成本费用,如何入账呢?下面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如何入账并进行纳税申报。(为简单方便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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