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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华客宁服装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华客宁服装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广州华客宁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MFXW8P):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176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17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17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5月2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3〕176号

广州华客宁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MFXW8P):

我局于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5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村恒美工业园18号201(自主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取得巢湖市盛斯源纺织有限公司、九江市凯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5份,金额合计3,227,013.27元,税额合计419,511.73元,价税合计3,646,525.00元,货物名称为棉布、布等。经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35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分别于2023年12月(税款所属期)、2023年2月(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共419,511.73元。于2023年9月15日在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212,432.09元,已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未补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未作进项转出207,079.64元,未补缴增值税以及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由于你单位账目混乱、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因此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3〕12号),要求你单位提供2023年-2023年正确完整的成本费用核算资料,你单位未能在限期内提供,无法准确核算上述经营期间的成本支出。你单位申报2023年营业收入3,526,668.17元,2023年营业收入13,230,474.33元,2023年营业收入1,872,781.72元。你单位取得2023年的利息收入126.84元,2023年的利息收入692.40元,2023年的利息收入842.0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业务资料;2.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相关凭证及账簿等资料;3.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进项转出等申报资料;4.经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补缴2023年9月增值税207,079.64元。对已转出的增值税212,432.09元及相关附加税费不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3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495.5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3年9月教育费附加6,212.39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3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4,141.5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 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不能正确核算2023年-2023年成本费用,因此对你单位2023年度、2023年度、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核定你单位2023年度、2023年度、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23年至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作出以下处理:

1.你单位2023年企业所得税全部应税收入为3,526,795.01元,按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2023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76,339.75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4,084.94元,税率20%,应缴企业所得税8,816.9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8,816.99元。

2.你单位2023年企业所得税全部应税收入为13,231,166.73元,按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2023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661,558.34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65,389.58元,税率20%,应缴企业所得税33,077.9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33,077.92元。

3.你单位2023年企业所得税全部应税收入为1,873,623.73元,按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2023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93,681.19元,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1,710.15元,税率20%,应缴企业所得税2,342.03元,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2,342.0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上述滞纳的增值税212,432.09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14,870.25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共20,649.78元(其中:增值税滞纳金19,298.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350.92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税(费)合计276,166.13元(不含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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