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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在新收入准则中不再计入“财务费用”了吗?

现金折扣在新收入准则中不再计入“财务费用”了吗?

现金折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年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不再计入“财务费用”,由于现金折扣客户最终是否享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部分就形成可变对价,账务在确认收入时,应单独将该部分计入“合同负债”。

现金折扣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快速支付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政策,比如2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2%的价格折扣,折扣部分客户最终是否享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部分就形成可变对价,可能会变化的部分,就是价格的2%部分,这部分价格取决于客户是否选择享受现金折扣,20天内付款。

企业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现金折扣的,现金折扣会导致交易价格有所不同,使得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同时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的,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即企业在对此评估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转回金额的比重,如果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发生重大转回,那么该可变对价就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比如企业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为“2/20,1/30,n/45”(2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2%的折扣,20天到30天付款可以享受1%的折扣,30天以上,45天以内付款不享受折扣),根据以往数据,预测会有60%的客户选择20天内付款,则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全部价款的2%不应直接计入收入,而应先记入“合同负债”,等到客户实际付款时,再冲减“合同负债”,若客户享受的折扣金额(或选择放弃折扣)小于记入“合同负债”的金额,差额部分调增收入。

举例:

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价款为100万,增值税为13万,甲公司为了鼓励客户快速支付货款,给予客户现金折扣“2/20,n/30”,甲公司预测,客户大概率会选择享受现金折扣优惠。

甲公司对外销售确认收入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万

合同负债 2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客户选择在20天付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1万

合同负债 2万

贷:应付账款 113万

若客户最终选择放弃现金折扣,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合同负债 2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万

应付账款 113万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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