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关注的是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问题,但是技术转让的标的是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同时在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中还涉及技术转让成本的确认问题。因此,我们就需要关注企业在取得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时是如何确认他们的成本的;企业在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时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注:这里对会计处理的讨论基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
一、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本确认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专利或非专利技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用、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等,但不包括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
对于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购入成本的规定更为详细。其中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企业如果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企业会计制度》是按支付支付的价款作为购入资产的实际成本,而《企业会计准则》是按照购买价款的现值确认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自行研究开发取得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规定: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应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
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只有同时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通过自行研究开发取得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成本确认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对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从规定来看,企业只有自行开发并能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所有权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且无形资产的确认成本只包括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研究开发阶段发生的所有支出全部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这就意味着,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只有研究开发成果能够申请专利的,才能在会计上将申请专利阶段发生的费用资本化,确认无形资产。而研究开发成果不能申请专利,只构成非专利技术的,企业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在账面上不确认任何无形资产。
对于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别处理。研究阶段支出全部费用化,开发阶段支出,主要开发成果能够形成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都可以资本化,在账面上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中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确认
1、研究开发成果符合专利申请条件
(1)委托开发合同
①专利申请权属于受托方
委托方会计处理:由于专利申请权属于受托方,委托方无论采取《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其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
受托方会计处理: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受托方承担委托开发任务,在研究开发阶段发生各项支出不跨年度的直接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跨年度的,一般按完工百分比法将发生的支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受托方只有在将研究成果向国家相关机关申请专利阶段,才将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由于合同约定专利的申请权属于受托方,即开发成果最终的所有权归属于研究开发方的,受托方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严格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别处理。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不跨年度的直接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跨年度的,一般按完工百分比法将发生的支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先资本化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待专利申请成功后,将申请注册阶段发生的各项支出连同开发阶段的支出全部转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②专利申请权属于委托方
委托方会计处理: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委托方在支付受托方研究开发费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后期委托方就合同成果向国家相关机关申请专利的,才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研究开发费委托方是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给受托方的,企业无法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则支付的研究开发费应全部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如果委托方是根据受托方开发进度分期支付研究开发费的,委托方应密切关注受托方的开发进度,对于在研究阶段支付的支出,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支付的支出,资本化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待专利申请成功后,将申请注册阶段发生的各项支出连同开发阶段的支出全部转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受托方会计处理:由于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委托方,这种情况下,无论是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不跨年度的直接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跨年度的,一般按完工百分比发将发生的支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合作开发合同
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各方应将研究开发阶段各自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包括自己发生的和支付对方的)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共同申请专利阶段,各方将应归属与各自的自出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研究阶段,各自将发生的支出直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在开发阶段,各自将发生的支出资本化先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待专利申请成功后,将申请注册阶段发生的归属于各自的支出连同开发阶段的支出全部转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② 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其中一方
无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发生的支出直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分别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同上。
2、研究开发成果只形成非专利技术
(1)委托开发合同
①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归委托方
委托方会计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研究成果不能申请专利,因此支付的研究开发费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研究开发费委托方是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给受托方的,企业无法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则支付的研究开发费应全部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如果委托方是根据受托方开发进度分期支付研究开发费的,委托方应密切关注受托方的开发进度,对于在研究阶段支付的支出,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支付的支出,资本化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开发完成后转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受托方会计处理:由于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委托方,这种情况下,无论是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不跨年度的直接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跨年度的,一般按完工百分比发将发生的支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② 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归受托方
委托方会计处理:无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支付的研究开发费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受托方会计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研究成果不能申请专利,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受托方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严格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别处理。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不跨年度的直接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跨年度的,一般按完工百分比法将发生的支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先资本化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待开发合同完成后转让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2)合作开发合同
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和研究成果能申请专利的情况下基本一致,只不过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即使拥有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的,也不资本化任何支出,全部费用化。
对于企业将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确认为无形资产后涉及的后续计量问题(主要涉及无形资产的摊销和减值准备的计提),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①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②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③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是以其使用寿命为基础的。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摊销,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需要摊销。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例如,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摊销;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或专利权,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到所生产的产品中体现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应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则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除非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该项无形资产,或者存在活跃的市场,通过市场可以得到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残值信息,并且从目前情况看,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该市场还可能存在的情况下,可以预计无形资产的残值。
二、企业技术转让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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