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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收入确认与会计信息质量改善(三)

跨境电商:收入确认与会计信息质量改善(三)

一、前言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的庄严承诺。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与此同时,人民也不再满足于只通过大众化的分销渠道购买商品。跨境电商是新发展起来的业态,与传统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大批量进口,然后再分销的模式有所不同,消费者可以直接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选购境外商品,这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购物渠道。尽管全球经济受到了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但跨境电商还是实现了快速发展:2023年中国跨境电商实现了1.92万亿元的进出口规模,同比增长18.6%;跨境电商是2023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系列高峰论坛中最受关注的两个话题之一。

跨境电商包括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及境内服务商等多方市场主体,其中跨境电商的交易媒介——跨境电商平台包括了第三方平台与跨境电商企业自建平台两类;境内服务商是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运营、支付、物流等配套服务的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则是具体从事跨境交易的商业主体。《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指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跨境电商企业规模有大有小,数量众多,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参与主体,为促进就业和发展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跨境电商在实现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一些文献从企业经营绩效的视角进行研究:中国跨境电商上市企业整体的绩效水平较低,且绩效不稳定现象较为突出(马述忠等,2018)[1];由于在跨境电商业务中广泛采用信息化等技术,降低了跨境电商中的交易成本,促进了出口(鞠雪楠等,2023)[2]。另有一些文献从税负角度进行了探讨:出口退税对跨境电商企业很重要,跨境电商需要恰当申报(丁慧琼,2017)[3];跨境电商综合税制的实施将可能导致进口企业整体税负增加等问题(刘伊莎,2016)[4]。基于会计学科的研究相对较少,其中刘铭春(2023)[5]认为跨境电商企业应该实现业财融合,建立业财融合的收入确认路径。以往文献从不同的视角对跨境电商进行了研究,但是鲜有文献基于对外财务报告与对内管理报告的不同要求,探讨同时实现对外财务报告披露的合规性与对内管理报告报送的及时性和相关性,系统性的解决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管理问题。

核算会计与管理会计出现的先后顺序在学术和实务界中存在较为广泛的误解。例如,牛彦秀(2002)[6]认为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及财务管理三个学科之间存在着普遍的交叉,管理会计在成本会计之后出现,它在成本会计的基础上,融合了现代管理技术。而在《管理会计兴衰史——相关性的遗失》一书中,哈佛大学商学院卡普兰教授等人系统的追溯了成本会计的发展史,论证的结论是:对内决策的成本管理会计先于满足对外报告需求的核算会计而产生,而目前的诸多管理决策直接基于会计信息,存在决策的相关性不足等问题[7]。跨境电商虽然不存在制造业的成本核算问题,但是跨境电商货物交付时间长,也存在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与管理决策脱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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