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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目标应是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目标应是企业价值最大化

陈华亭

目前关于税收筹划的目标,有许多不同的表述,如“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等。由于税收筹划目标是评价税收筹划方案是否合理的依据,因此,正确分析上述目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恰当界定税收筹划目标,对于科学地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筹划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

是浅层次认识

说到税收筹划的目标,一般人的第一反应,便是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即想尽一切办法少缴税款。这似乎是一种很流行的观点。这种认识不仅在普通的纳税人中存在,在理论界也广为流传。

美国南加州大学W. 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一书中,对税收筹划的定义是: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唐腾翔、唐向在其所著的《税收筹划》一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这些定义实际上都将税收筹划的目标,界定为减轻税收负担。

那么,税收筹划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吗?

要找出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并不难,我们只要思考一个例子就行了。

我国增值税目前还属于生产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向企业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建议购进零部件,然后企业自制需要的固定资产。根据税法规定:自制固定资产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税,可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很显然,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确实达到了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但是,这种筹划方案企业能采纳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如果仅仅为了少缴几个增值税就土法上马,自制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往往是得不偿失的。要知道企业产品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如果产品质量下降,则因减轻税收负担而增加的现金流量,可能会远远低于因产品质量下降而减少的现金流量。因此,税收筹划的真正目标,不是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或者说判断税收筹划是否成功的标准,并不是能否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

更极端一点来考虑,企业不开展任何经济活动,税收负担是最轻的,甚至会为零,但这样的企业还是企业吗?

因此,这种观点是对税收筹划目标的一种浅层次认识,并没有真正揭示出税收筹划的实质。

税收筹划目标定位的新视角:

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融合与互动

税收筹划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它与企业的财务系统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我们知道,企业财务系统通常包括融资、投资、经营和收益分配四个环节,可以说每一个环节都与税收筹划息息相关。

就融资过程而言,涉及到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结构等问题。如何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基础上,选择最佳的融资方式、融资渠道和融资结构,都必须结合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这时就需要税收筹划。

就投资过程而言,纳税额是企业投资收益的备抵项目,不同的投资区域、方式、期限所依据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大区别。基于此,税收筹划就成为必须。

就经营过程而言,企业的产、供、销都涉及到纳税因素,也离不开筹划。

而就收益分配过程而言,分配的方式、补亏的安排,都受到税法的直接制约,必须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筹划。

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之间,不仅是融合在一起的,而且彼此之间也存在着互动的关系。

这种互动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二是企业良好的财务管理状况,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既然税收筹划是与企业财务系统之间、存在着融合与互动的关系,那么探讨税收筹划目标,就不可能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从财务管理目标的演变过程来看,经历了筹资最大化、利润最大化阶段,目前已经走向企业价值最大化阶段。

所谓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

在将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定位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条件下,税收筹划的目标,毫无疑问也应当定位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否则二者目标的不一致,必然会导致企业财务系统运行的紊乱。

税收筹划的主导目标:

企业价值最大化

明确了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之后,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对税收筹划目标各种观点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了。

从企业价值的计算原理上来看,企业价值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二是折现过程中所使用的折现率。由这两个因素,我们可以推出提高企业价值的三种途径:增加未来的现金流量,使未来的现金流量提前,降低折现率。

增加未来的现金流量,能够直接提高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即企业价值;使未来的现金流量提前,尽管不能增加现金流量的总额,但由于改变了现金流量的分布状况,使前期现金流量增加,后期现金流量减少,无疑也能提高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即企业价值;降低企业价值计算中的折现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即意味着企业价值的增加。

上述三种提高企业价值的途径,反映到税收筹划上,具体表现为:

第一,直接降低税收负担。

直接降低税收负担,就是减少应纳税额。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动因。

企业缴纳税款,会导致企业现金流量的减少,而通过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无疑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会增加企业价值。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三档: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税率为18%;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税率为33%。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恰好是100100元,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则企业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若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的费用仅为100元,却获得了节税收益33033~27000=6033(元)。无疑,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当年的现金流量增加了5933元。

第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增值。

如现在有现金100元,在利率为10%的情况下,一年之后即可获得110元。一年后的110元与现在的100元之间的差额,即为资金的时间价值。

在应纳税额不能直接减少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筹划,尽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延缓当期的应缴税金,就可以改变应纳税额在各年的分布状况,从而使企业的现金流量提前,企业价值提高。

如企业有一笔应税所得100万元,如果直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33%的所得税率,应当缴纳33万元的所得税。假如经过税收筹划,将该笔所得均匀分配到以后5个年度,则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每年只需缴纳所得税6.6万元(20×33%)。

虽然该笔业务的纳税总额不变,但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5年纳税现值只有27.8万元,相对节约5.2万元,即提高企业价值5.2万元。

实现延迟纳税的筹划方法很多,以折旧方法的选择为例,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如果能采用加速折旧法,就可以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较多的折旧,从而实现延迟纳税的目的。

其实,采取延迟纳税的方法,不仅可以通过使现金流量提前提高企业价值,而且还具有增加现金流量,从而提高企业价值的效果。因为企业通过延迟纳税,相当于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资金,通过这笔资金的运作,企业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从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和企业价值。

第三,实现涉税零风险。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实现涉税零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虽然这种筹划不会是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由于纳税人经营必要的筹划之后,使自己的企业账目清楚,纳税正确,不会导致税务机关的经济处罚,实际上相当于获取了一定的经济收益。如果纳税人不进行必要的筹划安排,就有可能出现账目不清,纳税不正确的情况,从而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行为。

偷漏税行为的认定,不仅会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加收滞纳金罚款),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认定为犯罪,主要负责人还会因此而遭受刑事处罚。

二是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名誉损失。

一旦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甚至是犯罪,那么该纳税人的声誉,将会遭受严重的损失。

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品牌意识越来越强,好的品牌便意味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企业的品牌越好,产品越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企业的收益越好。

当然,有时候纳税人的账目不清楚或纳税不正确,可能是因为纳税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或是对税法的了解不够而导致。但无论怎样,都会导致纳税人名誉上的损失。

除此之外,偷漏税行为的认定,还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更加严格的稽查,更加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从而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时间和经济上的成本,因而实现涉税零风险极其重要。

涉税风险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是通过折现率来体现的,如果企业的涉税风险很低,则折现率就比较低,从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就提高了企业价值;如果企业涉税风险很高,则折现率就比较高,从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就降低了企业价值。

至此,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比较清晰了。

尽管人们提出了税收筹划的各种目标,但各种目标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的,其中,企业价值最大化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目标,可简称为主导目标,其他目标是处于辅助地位的,可简称为辅助目标。

主导目标的实现,需要各辅助目标的配合,但辅助目标与主导目标之间,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差异性。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追求某一辅助目标,有助于实现主导目标,但如果追求某一辅助目标的过程中,改变了其他因素,则辅助目标的实现,并不必然导致主导目标的实现。

如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我们追求纳税负担的直接降低,如果其他因素不发生变化,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增加,但如果纳税负担的直接降低,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则会导致折现率的提高。这样的话,纳税负担的直接降低,并不一定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增加。

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既要考虑辅助目标的实现,同时还应当考虑辅助目标对主导目标的影响,并以主导目标的实现,作为税收筹划方案取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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