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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7大问题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7大问题

重要不重要判断起来还是有点难的,所以如果上市公司自己判断是不重要的但是又觉得底气不足,这个时候是可以像上面这个案例一样找会计师来出个报告的。

重要的前期差错:追溯重述法

聘不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3年修订)》:

只要是动已经披露过的年报的数,就需要,不过需要看是全面审计还是仅对更正部分做专项审计而已(这个下下个问题讨论)。

有的人说了,假设上市公司告知需要会计师出具意见,会计师跟上市公司却早就已经掰了,没有出具或者无法出具的,那怎么办?没事,交易所也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补充出具的,一般这种情况下事务所会乖乖出具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的时间有没有要求?

我们先来看案例哈,接刚才长城动漫的案例,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的,需要聘请会计师出具专审意见,但是会计师出具报告没有那么快(太快了也会显得很假),所以公告说了请等我们45天:

不过实际上远不止45天了,他家在2023年6月24日才公告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再看个案例,也是这样写的,请等我们45天:

这个45天是怎么来的?有法律依据吗?有的,不过有点老。

依据是旧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03年版的),新版的也就是2023年版的已经是2个月了,其实2018年修订的那版就已经是2个月了哈:

那为啥还有好多好多发45天的呀,第一个原因也许估计是因为不知道吧(我猜的,总比说都是抄之前的公告强吧),毕竟45天也是小于2个月,也是合规的滴呀,按2个月发公告的案例也是有的哈:

第二个原因是沪主板的公告格式指引还没改,还是45天,《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出全面审计还是更正事项专项审计?

依据还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3年修订)》第五条,会计师是全部重审还是只针对更正的部分发表个意见,主要看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是否具有广泛性影响。

具有广泛性影响的出具全面审计,长这个样子:

不具有广泛性影响的出具专项审计,长这个样子:

是否具有广泛性影响,一般是上市公司自己先论证,会计师为了不得罪上市公司,一般也是采取我就看看不说话的态度(会计师认为自身会承担较大风险的情况除外):

举几个例子我们来感受下:

当然也有公司直接自己论述的:

也有不让会计师说话的:

当然,交易所觉得有歧义的也可以直接喊话会计师事务所:

要不要重发更正后的定期报告?

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会计差错追溯调整了2023年数据,重新公告了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

对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差错更正,仅披露三季度财务报表:

对2023年一季报差错更正,没有披露财务报告也没有披露一季报:

对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差错更正,没有披露财务报告也没有定期报告:

对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差错更正,重新披露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

哈,看了上面的案例,发现有的披了有的没披,有的披的财务报表,有的披的修订后的定期报告,有的啥也没有披。那么到底哪个是对的?

还是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3年修订)》:

也就是说其实仅公告(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及更正事项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就好了,并没有说要披露修订后的定期报告。

PS:根据新《证券法》,中期是指半年度报告,《证券法》的中期不含季报,这里和19号规则是不一致的:

意思是仅影响季报的,那就不叫事。

具体如何披露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这个要求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3年修订)》:

那么对于财务报表又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以往期间有影响的,要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中期财务报表。比如前面举的新纶科技的案例:

当然也不一定是单独报告的形式,也可以一股脑都扔到一个公告里面,反正财务报表披露的了就好,管它什么形式的:

第二种情况是仅对当年中期报告作出更正的,应披露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既然报表可以多种形式,那么其实重新发一次定期报告也就包含了。

第三种情况,年报还没披的情况下,仅披露上一年中期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比如上述佰仁医疗的案例,1月30日披露,2023年年报未出,仅披露三季报财务报表。

所以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3年修订)》里要求的是最基本的披露要求,那么上市公司可以在这个基础上随意发挥,比如临时公告中包含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比如重发一次定期报告(更新后)的都是可以。有的上市公司认为重发一次更新后的定期报告有利于投资者的阅读习惯和连贯性,所以倾向于再披露一遍更新后的。

在什么时候披露?

定期报告业务指南里面虽然说了定期报告中要说明会计差错的情况,但并不是说只有定期报告才用披露,上市公司应首先尽到临时披露的义务,然后在定期报告中再总结性的说一下报告期内会计差错的情况。

定期报告披露的要求如下所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因为会计差错也许是和年报一起发现的,所以和年报一起披露是没有问题的,案例如下,这个案例并没有说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披露晚了:

但是如果会计差错发现并不是和年报一起,或者是因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导致的,那肯定是不能和定期报告一起啦~案例上面有好多了,就不单独举例了。

好了,今天就整理到这里,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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