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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不要缴增值税?能不能开专票?

到底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不要缴增值税?能不能开专票?

一直以来,很多人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都比较迷糊,主要原因我觉得有这几个方面。

1、这个销售行为平时发生的并不多,大家不经常去关注它。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文件也比较多,跨度时间比较长,从增值税转型扩围开始一直到营改增试点、全面营改增,跨度接近十年,期间接近有10个文件来规定简易计税、简并征收率、发票开具等问题。

3、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很容易混淆在一起,这更加剧了对政策的理解困难。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相关文件,分别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如何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便于纳税人掌握新政策,现做如下解读。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政策归纳汇总,以方便读者更好的查阅和使用,如若有疏漏之处,还请不吝指正。

一、政策内容: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并且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三)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上述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

二、销售旧货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政策解读:

销售旧货:财税2009年9号文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由此看出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税务处理上是两个独立开的概念。

在销售旧货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两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销售。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一般为购买使用过的物品,再对外销售,如二收车经营单位。而如果纳税人自己直接对外销售就不属于销售旧货,而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了。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时,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同一人。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新政策下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如何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4%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享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纳税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固定资产账册、原购货发票等能够证明固定资产购入时间的资料复印件;

3.固定资产账册等能够证明已经计提折旧的资料复印件。

(二)销售旧货时,纳税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证实所销售货物为旧货的证明材料。

四、问题解答:

1.问:我公司有一批2006年2月购入的办公用电脑要销售,该批电脑一直由工作人员使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原购入价为4685元/台,现销售价为1943元/台,这批电脑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使用一年以上;三是销售价格低于原值。按照以往的经验,可以免征增值税,今年实施新增值税条例,请问政策是否进行了调整,我公司的该项销售业务是否仍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有关规定,原来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三个条件即可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已经取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你公司该笔销售业务应按上述规定征收增值税。

2.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饲料产品,一直免征增值税,今年1月份买了一台新生产设备,已经投入使用并计提折旧,由于市场不景气,产品销路不好,现在打算卖掉这台设备,请问是不是要交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问:我公司是制衣厂(一般纳税人),现有十台衣车要销售,这些衣车是2000年购入,由于要进行设备更新,准备卖出,对方说从今年开始购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问:我开了一个服装店,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要重新装修,现在将原来的四个橱窗模特销售给另外一个服装店,是不是可以不征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仅指自然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时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能免征增值税,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问:我公司是汽车维修店(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套维修工具需要更新,现在要卖出这套工具给另外一个维修店使用,我理解这套工具还可以使用,是不是应按照销售“旧货”来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由于你所提到的维修工具是自己使用的,不属于“旧货”范围,应按照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征收增值税。

6.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2006年购买的一台设备(已计提折旧500元),售价12000元(含税),请问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该笔销售业务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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