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前提】
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之前,应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业务概述】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
1.税务总局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广东省税务局省级列名大企业、市级列名大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企业需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原则上仅需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他财务报表及资料均留存备查。
2.税务总局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广东省税务局省级列名大企业、市级列名大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按月或季预缴申报以及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应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材料,其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3〕6号)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3〕6号)附件2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或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3〕6号)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结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3〕6号)附件的格式对金融企业专用项目之外的相关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中,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参照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报送;担保公司参照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报送;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参照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报送。
5.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年度终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
6.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报送期限参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企业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仅需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他财务报表及资料均留存备查。
2.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和年度报送。
3.符合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报送期限参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企业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1.除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仅需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他财务报表及资料均留存备查。
2.纳税人财务报表按季度和年度报送。
3.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年度终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
4.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勘探涉及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其他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格式报送。
5.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报送期限参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企业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申请条件】
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分中期申报和年度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办理途径】
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附送资料】
名称
报送条件
份数
原件/复印件
C00119《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1
原件
C00120《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1
原件
A06893《资产负债表(适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1
原件
A06894《利润表(适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1
原件
C00121《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省级列名大企业、市级列名大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
原件
A0614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省级列名大企业
1
原件
A06811《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需报送
1
原件
A06895《资产负债表(适用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
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
1
原件
A06896《利润表(适用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
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
1
原件
A06897《现金流量表(适用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省级列名大企业、市级列名大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
原件
A06898《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省级列名大企业
1
原件
C00125《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
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需报送;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中,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参照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报送
1
原件
C00126《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
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需报送;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中,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参照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报送
1
原件
C00127《现金流量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省级列名大企业、市级列名大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
原件
A06148《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省级列名大企业
1
原件
C00128《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
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需报送;担保公司参照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报送
1
原件
C00129《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
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需报送;担保公司参照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报送
1
原件
C00130《现金流量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省级列名大企业、市级列名大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
原件
A06367《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省级列名大企业
1
原件
A06152《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
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需报送;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参照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报送
1
原件
A06153《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
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需报送;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参照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报送
1
原件
A06154《现金流量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省级列名大企业、市级列名大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
原件
A0634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省级列名大企业
1
原件
A06370《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必报
1
原件
A06348《利润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中报送期限为季报的纳税人(我省统一按季报)
1
原件
A06356《利润表_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中报送期限为年报的纳税人
1
原件
A06155《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必报
1
原件
A06156《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必报
1
原件
A06812《企业会计制度附注》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省局列名大企业
1
原件
A06157《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省局列名大企业
1
原件
A06158《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省局列名大企业
1
原件
C00119《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1
原件
C00120《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1
原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根据情况相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8.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9.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