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境外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一)退税物品
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2.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三)退税物品的退税率:11%
(四)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含增值税金额×11%
知识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了解)
(一)适用范围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中国公民或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除外。
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货物与服务范围: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二)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情形
1.购买非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2.购买货物单张发票含增值税销售金额不足800元人民币(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发票含增值税销售金额不足300元人民币;
3.个人购买除车辆外的货物和服务,每人每年申报退税的含增值税销售金额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部分。
(三)退税的计算
情形
应退税额
一般情形
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增值税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
发票或客运凭证上列明的含增值税金额÷(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四)退税管理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应按季度向外交部礼宾司报送退税凭证和资料申报退税,报税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本年度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最迟申报不得迟于次年1月。
外交部礼宾司受理使(领)馆退税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进行确认,对申报时限及其他内容进行审核、签章,将各使(领)馆申报资料一并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税,并履行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