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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扒”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

“深扒”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

审核原则: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5.银行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利润再投资。”

对于汇综发〔2023〕89号文,解读如下:

1. 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不是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而是新设或增资登记。这个现实中很多银行人员有混淆现象,一定要注意。

2.登记时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比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税务凭证也是完税凭证,笔者认为完税证明也可以代替税务备案表。这个税务备案表,表示外国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需要在境内缴纳所得税。那么,电子税务备案表是否需要去网上核验呢?因为网上核验是付汇确认核验,而外国投资者境内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登记主体是接收被投资企业,所以登记银行无需去网上核验电子税务备案表,需要核验的应是境内利润分配企业。

3.虽然汇综发〔2023〕89号是关于资本项下的外汇业务指引,但是银行人员千万别忽视,它对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人民币所得在境内投资也有规定哦!

哪些情况不用提交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三)“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对于公告2013年第40号文,解读如下:

汇综发〔2023〕89号文提到“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那么,哪种情况是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按照公告2013年第40号文,笔者认为, 单笔5万美元(含)以下的外国投资者境内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是属于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

人民币再投资相关账户管理规定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3〕330号)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对于公告2013年第40号文,解读如下:

外国投资者境内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无论是利润划出企业,还是被投资企业,都无需开立专户,但是资金使用仍然遵守负面清单。意味着,被投资企业可以用人民币基本户或一般户入账,但是银行仍然要监管资金使用。因为没有了专户,对银行管理资金提出了更高的内控要求。笔者认为,从银行层面基于“展业三原则”为前提,可以设立银行内部子账户、建立台账、企业承诺、事后抽查等多方面实现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利润再投资涉及的账户申报信息

关于明确银发〔2023〕330号文相关信息报送规则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

(一)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境内银行无需报“人民币跨境对内直接投资业务信息(2132)”、“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信息(2133)”、“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信息(2134)”及“涉外资金专用账户境内支付结算信息(2135)”,但需按照要求做好展业。

(二)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无需还原报送跨境收支信息。

对于以上规定,解读如下:

银发〔2023〕330号出台以前外国投资者境内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视作跨境投资,所以被投资企业除了需要开立资本金专户外,还需报送资金收支RCPMIS。 银发〔2023〕330号出台后,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资本金专户,也取消了RCPMIS相关数据报送,进一步简化了数据采集流程。无论对银行还是企业,大大减轻了工作负担,确实是一项大利好。但是,取消RCPMIS相关数据报送,也相应减少了银行统计跨境人民币业务量的渠道。

再投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对于以上规定,解读如下: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国家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笔者认为,这不是意味着税务局可以不出具税务备案表,银行还是需要提醒利润分配企业向税务局申请出具税务备案表。

总结

1.首先根据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的股东构成判断投资方的资金性质。是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投资?还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企业所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如果属于后者,那么需要办理新设或增资登记。

2.除了一般新设或增资登记需要的材料,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方利润再投资还需提供税务备案表或税务凭证(完税证明等)。办理登记的银行无需网上税务核验,应由利润分配企业核验。

3.利润资金划出方和被投资方都无需开立人民币专户,也无需报送相关RCPIMS数据。

4.银行应通过设立银行内部子账户、建立台账、企业承诺、事后抽查等方式多方面实现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看,不梳理还真不一定全部了解,外国投资者境内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竟然涉及到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外汇局、银保监会、税务局等多部门相关规定。 银行工作人员面对相关业务时,首先要熟知涉及到的各种规定,并仔细区分资金性质。这样相信你们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的政策把握更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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