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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实际收入不同的原因

建筑行业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实际收入不同的原因

建筑行业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实际收入不同的原因

有可能是卖固定资产造成的.

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

(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的是企业纳税行为,涵盖产、供、销及内部管理各个环节,强化对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税法规定只要有一种行为发生就确认为计税收入的实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由于上述税收规定与会计的差异,造成增值税申报的"销售额"大于会计核算的收入额.

建筑行业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实际收入不同的原因小编认为可能是出售固定资产造成的,不过小编还要提醒大家的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还有可能是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等原因,对于这个内容大家务必仔细阅读并牢记,避免工作中不必要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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