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核销、转移管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核销、转移,是指学校占有的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和核销,包括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卖、报废。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二)报废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盘亏、呆帐、丢失等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
(四)因技术、经济因素、继续使用不合理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五)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处置的固定资产。
二、提出核销、转移固定资产申请之前,学校主管固定资产的负责人,应会同固定资产专管员及使用人,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初步鉴定。
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损毁的,按非正常报废处理,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丢失的固定资产,要上报当地公安机关。
三、《固定资产核销审批表》和《固定资产转移审批表》的填写.
(一) 填表时应注意:
⒈ 网上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并打印;
⒉ 准确填写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如:计算机等设备的规格型号、单价及帐面原值、购建时间和计划使用年限等),详细填写申报原因。
⒊ 《固定资产核销审批表》应在“申报单位技术鉴定”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有主管领导签字;“申报单位财会部门意见”处加盖财务章;“申报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固定资产转移审批表》需要在“调出单位”处有经办人和领导签字,处加盖单位公章。
(二)上报方式:
⒈ 单价500元以下、且当批总价值不超过10000元的固定资产核销时,《固定资产核销审批表》只需上报一式两份;单价500元以上、或当批总价值超过10000元的固定资产核销时,需上报一式四份。《固定资产转移审批表》一律上报一式五份。
⒉ 核销、转移审批表填报完毕后,统一交教委计划财务科。
⒊ 盘亏、呆帐、丢失等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核销申报时,在上报《固定资产核销审批表》的同时,申报单位交书面证明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属于丢失的还要加盖当地公安机关公章)。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