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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耀美皮具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耀美皮具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广州市耀美皮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347521083D):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3〕31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2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自编新二队园岗三街6号2-4.5层)2015年8月17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和相关税费方面

你单位在2015年9月至2023年3月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皮包,实现含税销售收入合计3,520,039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合计3,157,523.60元,其中:2015年9月至11月444,444.45元,2016年4月至11月1,623,931.63元,2023年3月1,089,147.52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没有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上述第(一)点问题涉及你单位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23年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44,444.45元、1,623,931.63元和1,089,147.52元,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止,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14民初8466号)和相关诉讼资料复印件;(2)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和相关人员银行账户明细资料;(3)税收征管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相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4)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

(一)追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你单位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2023年3月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1%,因此,追征你单位增值税合计362,515.40元。

(二)追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23〕6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追征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24,994.87元。

(三)追征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23〕6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追征你单位教育费附加10,712.09元。

(四)追征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23〕6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追征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7,141.40元。

(五)追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六条、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制造业5%-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经我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3〕719号和穗税一稽税通〔2023〕32号),你单位至今未提供上述未申报收入相应的成本等会计资料,难以查账征收,因此,对你单位上述实现收入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核定追征企业所得税,你单位税务鉴定属于制造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5%,分别处理如下:

1.2015年度:你单位未申报营业收入444,444.45元,加原已申报营业收入774,492.33元和利息收入40.79元,实际实现收入总额为1,218,977.57元,核定所得额为60,948.88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20%,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6,094.89元,减原已申报应纳企业所得税452.57元,应追征企业所得税5,642.32元。

2.2016年度:你单位未申报营业收入1,623,931.63元,加原已申报营业收入1,645,317.94元和利息收入33.32元,实际实现收入总额为3,269,282.89元,核定所得额为163,464.14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20%,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6,346.41元,减原已申报应纳企业所得税428.24元,应追征企业所得税15,918.17元。

3.2023年度:你单位未申报营业收入1,089,147.52元,加原已申报营业收入120,194.17元和利息收入5.89元,实际实现收入总额为1,209,347.58元,核定所得额为60,467.38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20%,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6,046.74元,应追征企业所得税6,046.74元。

上述合计追征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共27,607.23元。

(六)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362,515.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994.87元和企业所得税27,607.23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追征你单位增值税362,515.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994.87元、企业所得税27,607.23元和相应滞纳金,教育费附加10,712.09元,地方教育附加7,141.4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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