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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差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问:

业务员出差补助标准?能否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回复:

1、《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应当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制定了各自的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3、国家并没有制定企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4、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譬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以川地税函[2010]195号明确,税局应督促企业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其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应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企业提供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可的标准内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5、差旅费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31号)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10]195号)

省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川地税直[2009]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意见。你局应督促企业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其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应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企业提供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可的标准内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直分局操作管理办法》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10]195号)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1、政策掌握。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2、履行程序。对需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向我局履行以下备案程序: 

(1)填写《企业差旅费津贴备案表》(样表见附件)。 

(2)向我局管理员报送:《企业差旅费津贴备案表》、《差旅费管理办法》、《制订差旅费津贴标准的理由说明》、管理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对所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负有准责任。 

(3)管理员根据企业所报送的资料,对差旅费津贴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并在《企业差旅费津贴备案表》中签署意见。 

(4)管理员将已签署意见的《企业差旅费津贴备案表》一份退至企业,一份随企业报送的资料保存。 

3、企业应建立健全差旅费管理制度,加强差旅费扣除管理。差旅费津贴标准在我局备案后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备案。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据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费开支。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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