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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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府办〔2023〕3号(关于印发《大沥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沥府办〔2023〕3号(关于印发《大沥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居委会,有关单位:

《大沥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

大沥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推动我镇农村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农村社区集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的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及其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自治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代理农村社区记账的中介机构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镇农业农村办是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主管部门。镇农村财务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监中心)为镇农村财务管理监督部门。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监督部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自治组织资产和财务的业务管理机构,协调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五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资金使用审批权不变、资产所有权不变、收益权不变、追收各项欠款和承投包款责任不变的原则下,统一委托中介组织进行财务核算管理。中介组织按照核算单位单独设账、分户核算。各核算单位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法律主体,独立接受审计监督和承担民事诉讼责任。

第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每年6月底前要对上一年度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第七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自治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社区自治组织主要核算上级按有关规定下拨的各种财政专项经费或补贴(助)款、集体经济组织拨付的经费等各项收入,以及社区居委会日常行政管理费、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等各项开支;

(二)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核算农村社区集体资产运营的收益和生产经营的收入,以及日常管理费、拨付社区居委会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股份分红、生产性费用等各项支出。

第八条  经联社(经济社)原则上按前三年社区居委会行政运作和公共服务支出总额减去上级财政补贴(助)资金余额的平均数作为基数,每年末在当年可分配收益总额中提取资金作为社区居委会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具体由农村社区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确定。经联社(经济社)应当将社区居委会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列入下年度经联社(经济社)财务预算计划,并依据财务预算计划按季度将经费划拨到社区居委会银行账户。年度社区居委会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需增加时,由社区居委会“两委”会提出增拨方案,由经联社(经济社)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经联社(经济社)不得拒绝或停止划拨给社区居委会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重大财务事项表决的,须报社区党组织审议同意,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对具体经济事项表决的,可以通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凡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必须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第十条  镇党委、政府应建立财务管理考核制度,将资产、合同、财务、民主管理等工作纳入农村社区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登记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中国人民银行和我镇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开设银行账户时,须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集体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南府办〔2013〕154号)和《大沥镇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并只能在大沥镇一间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库存现金。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库存现金原则上每日不准超过3000元,月末不准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的现金应要及时存入银行账户。每月月末,出纳员要对超限额的库存现金说明原因并填写《库存现金超限额审批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将该审批表附在会计凭证入账。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第十三条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实行银行结算专用章与支票分管制度,资产办主任管银行结算专用章,出纳员管支票,两者不能由同一人保管。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资金提取和转账业务时,必须留有单位财务结算专用章、单位负责人、出纳员印章,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四条  以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为记账单位,统一将财务账目集中到镇财监中心设账核算,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严禁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明确财务开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相关人员责任等事项,严格按大沥镇社区居委会、经联社及经济社相关支出审批权限及审批手续执行。(详见附件1至2)

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接待费开支实行限额管理和总量控制,每年初要制定业务接待费用总额预算,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差旅费及参观学习费支出,必须将有关文件、民主议事决策会议记录、发票作为附件一并入账。

第十六条  以下开支项目除按照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开支权限进行审批外,必须经镇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小组或财监中心通过网上审批后,出纳方能报销:

(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单笔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单据。

第十七条  出纳员要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销,一切报销的单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凭证,要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名以及“同意报销”或“同意支付”等审批

意见。对汇总单据的附单应当要注明经手人,如属实物性开支还

要有验收人签名,并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健全货币资金的划拨、提取和收款手续。凡需在集体账户中划拨款项或取款的,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名后,才能汇出或提取。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物业租金、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等款项的收付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集体经济组织发放有关人员报酬、补贴(助)款、股份分红、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等个人款项时,应采用“发放表”的形式作为支出凭证,并统一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相关人员个人账户或户代表账户,并附银行转账清单入账。

第十九条  严禁挪用集体资金或公款私存。私人不得借支集体资金。因公出差或业务需要暂时借款的,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手续方可取款。如属借支现金的,在业务完结后5天内返纳结算;借支银行支付结算票据的,在业务完结后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凡超时返纳报销的,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有权责成当事人缴款。拖迟返纳借用业务金的,要按银行定期利率计算其滞纳金。资金闲置数额较大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但绝对不允许把资金借贷给私人企业主及个人。

第二十条  建立稽核制度,加强约束机制。出纳员月末结账后必须对货币资金的账账、账表和账款进行检查,并于每月的3日前将上月的所有原始单据、现金收付报告单、银行存款对账单等(发生月末未达账项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由社区资产办主任会同监事会成员进行理财,并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进行盘查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最后交由驻镇会计人员审核与保管。若因出纳员迟交单而延误监事会审单及入账的,出纳员要负上相关责任。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的管理,应以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为票据使用管理主体,原则上要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和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严禁自购和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十二条  票据实行分级管理,财监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销工作,不定期对农村社区的票据进行检查。社区居委会要指定专人管票,负责到财监中心领取票据,办理票据领、销手续。农村社区票据实行专责、专库保管,建立领取、存放、使用、核销等制度,严格做到月票月核,年票年清,并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电子收据和手写收据存根要求按票据封面格式填写齐全经核销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实行专人开单,出纳员收款的管理制度。领用收据时,必须填写好票据登记簿,由领票人签领。对开出的收据,出纳员在收到款项时必须当天缴存银行,如果未收到款项的,领票人必须在10天内将开出的收据交回票据专管员重新核查登记。

第二十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购买的支票,必须进行入库登记,做好支票的领用和开出登记工作,明确由出纳员领用和开出支票,由会计员负责核销。

第二十五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购置固定资产、购买办公用品、支付工程费和对外支付其他费用(包括业务接待费)时,必须向对方索取发票结算,不得滥用“支出证明单”。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社区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分为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三类,主要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社区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山岗地、林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经确权登记为农村社区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交通工具和其他固定资产;

(三)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

(四)其他依法属于和确权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必须按照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有关文件以及镇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管理交易。

第二十七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有必要以固定资产管理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会计核算要以工程立项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有需要的可以按在建工程建设成本分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农村集体各项建设工程,要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和工程造价,编制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按照民主议事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实施,按照工程招标制度执行。工程建设单位确定后,建设方要与承建方签订工程建设书面合同;项目完工,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工程款应根据工程进度分期进行付款,支付首笔款项时,必须附上建设工程民主议事决策记录、施工方案、工程预算、施工图纸、工程招投标、工程合同、发票等资料作为入账附件。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要及时结转,并附上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发票等资料作为入账附件,不得长挂“在建工程”科目。

第二十九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净残值,采用直线法。房屋、建筑物统一按年折旧率5%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统一按年折旧率10%计提折旧。公益用及支农用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第三十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台账管理,分类登记,健全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统一使用区指定的资产管理软件进行日常管理。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个人名义购置资产(包括土地、物业、其他资产),也不得擅自将原属集体资产挂靠私人名下。

第三十一条  对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的变卖、报废、盘亏及毁损等处置,须分别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审批表》《固定资产验收入库表》和《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审批表》。

社区居委会、经联社(含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变卖、报废、盘亏及毁损等处置,资产净值20万元以下的,由“社区两委干部和经联社社委干部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资产净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表决,居委会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主任审批;经联社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经联社长和社区党组织书记(或主任)双签审批,报财监中心备案。

经济社对固定资产的变卖、报废、盘亏及毁损等处置须报社区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报财监中心备案,资产净值10万元以下的,还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资产净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还须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公布(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其成本计入其他支出。若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收入,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三十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以实物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第三十五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监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表决,经联社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济社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执行,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决策意见。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及验资,并出具验资评估报告,财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初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保障运转”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第三十七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收益分配、资产购置等应当实行年度综合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单项预决算。

预算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补助(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十八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决算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经联社须经社区联席会议决定,提交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由监事会负责监督实施。

(二)经济社须经社委会议决定,提交成员大会通过,报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由监事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各项资金,一般不得超过预算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在资金保证的前提下,应按第三十八条程序执行。

第四十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财务预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并在居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每年6月底前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并将清查结果在居务公开栏上公布。监事会对本组织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大债务清理力度,全力化解已形成的各种债务,确保资产真实和完整。对应收款等债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收,防止坏账损失。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对确属无法实现的债权,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表决,居委会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主任审批;经联社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经联社长审批;经济社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社长、社区党组织书记(或主任)双签审批,报财监中心备案。(详见附件7)

第四十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期偿还各项债务,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有新的举债,确因集体经济发展及公共建设需要举债的,经联社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济社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公布(公示无异议)后,并报镇农业农村办备案。

第八章   收益及其分配

第四十五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之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四十七条  年终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严格核实当年的收益总额,按照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进行分配,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实现的收益加年初未分配收益(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分配收益总额。具体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社区居委会行政运作经费。用于拨付给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报酬、办公费用等,确保社区自治组织正常运作。

(二)提取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经费。用于拨付给自治组织的公共服务、公益性开支、公共事业等费用,确保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正常开展。

(三)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在扣除社区居委会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后的余额,原则上按不低于40%来提取。

公积公益金可用于转增资(股)本、弥补亏损和弥补福利费不足,但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公积公益金转增资(股)本、弥补亏损和弥补福利费不足后的余额不能低于本年提取的数额。

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村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

提取福利费的余额达到本年实际支出数的两倍可以不再计提福利费。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加大对乡村振兴建设领域的资金投入,已提取的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包含按可分配收益总额提留不少于20%的乡村振兴建设运维专项基金。

(四)提取安全生产责任基金。

在扣除社区居委会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后的余额,原则上按不低于5%来提取。

凡下年度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安全生产责任基金用于事故处理、经济处罚、安全生产整治等支出;下年度未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安全生产责任基金可用于年终向农户(股东)分红或其他方面的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利。    

(六)农户(股东)分配。

(七)其他。

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股份分配方案),须经社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财监中心审批,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海区规范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涉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3〕105 号)文件,村(居)收到的土地补偿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共同收入,其中不高于80%可用于分配给村民,剩余部分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对于留归集体经济组织部分的土地补偿款,土地权属人应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益的相关分配、提留方案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经《重要事权审批流程》通过后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扣划的收益分配或征地补偿款等款项,原则上只能在提留的农户分配或征地补偿款中支出,不能在集体经济组织留存的公积公益金中支出。

第九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  审计机构设置和职能

镇设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镇农审办,下同),负责组织开展本镇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社区内审小组开展审计工作,制订本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社区内审小组人员业务培训,落实层级工作责任,将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审计情况上报区农审办备案。

各农村社区设立社区内审小组,业务上接受镇农审办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负责本社区辖下的集体企业及社(组)级的审计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审计的对象:

(一)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自治组织;

(二)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

第五十二条  审计的内容: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和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情况;

(六)政府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九)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五十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行一年一审计制度,具体根据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方案开展。开展审计工作必须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建立审计跟踪回访制度,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订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和镇相关规定订立合同,并统一使用区指定的合同软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农村承包合同)应按规定办理鉴证,或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办理见证或公证。

第五十七条  农村社区资产管理办公室设立合同专管员,负责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管理工作。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合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将合同交到会计进行入账登记,做好合同的归档管理,合同款收缴情况每月20日前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五十八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合同的签署人,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负责。

第五十九条  镇级交易的合同由镇农业农村办对合同进行鉴证;村级交易的合同由社区交易站对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一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

第六十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财务收支公布表和财务预决算表等。

第六十一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每月20日前要将有关财务报表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六十二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农村社区财务档案室,集中社区居委会统一保管,专人负责,要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和有关财务软件备份资料等。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第六十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是本组织的财务监督机构,其成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3―7人组成,组长由监事会成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十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应在本组织内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财务管理基础知识。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现职财务人员应回避,不得担任同级监事会成员。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名单要报镇农业农村办备案。

第六十五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权利:行使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权利,有权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义务:按规定实施民主理财工作;要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对成员有异议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当时解释不了的,查明原因后,必须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在30日内不能解决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要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农村审计;要保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

第六十七条  民主理财监督重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活动监督检查及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审核;集体资产的处置;财务会计账目的查阅;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查;其他财务事项。

第六十八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每月3日前必须召开民主理财会议,按照先审单后入账的原则,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逐笔审核,并出具民主理财监督报告书,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后交由会计人员入账。在开展理财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签名确认,并作为社区居务公开资料归档。

第六十九条  每月20日前,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各类财务公布表和民主理财监督报告等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布,接受成员的监督,财务公布的内容要做好归档保管。对引入中介组织管理农村财务的单位要将中介机构审核报告进行公布。年终要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并在年度终结后20日内除公布每月的内容外,还要将资产情况、预决算、收益分配、财务分析报告等情况进行公布。财务公开格式和内容统一按区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公开。对于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征地款、对外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成员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要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七十条  对民主理财有异议的问题,上级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限期处理,或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表决通过后执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或连续3次或当年度内间隔超6次(含6次)不参加理财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可提议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撤换。

第七十一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出现拒不审单或审单后不出具民主理财监督报告的,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党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社区党组织主持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理财,坚决杜绝因不理财而延误做账和财务公开等现象发生。

第七十二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要自觉接受镇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处理事情要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滥用职权、处事不公、故意扰乱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在成员意见不统一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成员内部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必要时向社区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但对外必须要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作为监事会集体意见,绝不能因个人问题或不理财而延误做账时间和延误财务公开及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等工作的开展,否则由相关部门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布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时,应当先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对成员有异议的问题要做好调查解释工作,若成员对监事会的解释仍存有疑问的,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回复当事人。若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回复不服的,可提议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但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农审办核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后果由提议人个人自行承担。

第七十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对本组织领导班子财务开支解释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但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相关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若由此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章   财务管理人员

第七十五条  社区统一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集中在社区居委会办公,要做好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自治组织财务、资产管理交易、合同、票据、统计和财务公开等工作。驻社区出纳统一在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具体由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人员要配有合同专管员、资产管理员、票据专管员,办公室正副主任名单报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从事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出纳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和会计电算化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财务工作。财务人员要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第七十七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的聘任和撤换,须报镇财监中心审核和备案。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的任免,要经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会计、出纳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财监中心备案。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七十八条  中介组织任用会计、出纳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及其亲属(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的亲属不得担任本社区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各农村社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镇农业农村办和财监中心备案。

第八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农业农村办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的通知》(沥府〔2015〕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沥镇社区居委会、经联社支出审批权限及审批

手续

2.大沥镇经济社支出审批权限及审批手续

附件1

大沥镇社区居委会、经联社支出审批权限及审批手续

序号

支出项目

支出金额范围

审批人及审批手续

1

生产性、经营性、行政性、福利性支出

①办公费、业务费、会议费、公务费、机动车费、电话费、书报费等各项支出

②老人金、慰问金等福利费用及其他支出

③居委会、经联社拨款经济社等

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

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经联社长/分管领导审批(由社区自行设定,以下)

2

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不含50000元)

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经联社长审批

3

50000元以上至1000000元(不含1000000元)

召开社区党组织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经联社长审批

4

1000000元(含1000000元)以上

执行“重要事权审批流程”后→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

5

④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领导成员报酬

不论金额大小

根据《大沥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领导成员绩效报酬考核方案》、《大沥镇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领导成员收入分配实施方案》等,社区领导日常工资待遇及绩效报酬严格按镇相关文件或方案执行发放→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

6

⑤居委会、经联社工作人员工资薪酬

不论金额大小

按社区制定的方案、协议或预算执行→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经联社长审批(备注:年初制定的工资薪酬方案需要执行“重要事权审批流程”,每月常规的工资发放不用执行“重要事权审批”)

7

⑥经济社一级干部待遇工资薪酬

不论金额大小

根据《大沥镇经济社一级干部待遇管理的实施方案》、《大沥镇经济社一级干部待遇管理的工作指引》以及社区经济社一级干部待遇方案,每年年初将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管理的经济社一级干部的总待遇金额划入社区的账户,由社区按规定每月常规发放和年底按规定考核后发放→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

8

⑦水电费、税金支出、医疗报销、社保费等

⑧账内银行互转,定期转活期

⑨按签订合同或协议规定执行,如代收代支、退押金、保证金支出等

不论金额大小

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经联社长审批

9

⑩经联社上调居委会

不论金额大小

召开社区党组织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党组织书记/经联社长审批

10

借款

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

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审批

11

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不含100000元)

召开社区党组织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经联社长审批

12

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

执行“重要事权审批流程”后→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

13

固定资产购置

2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不含100000元)

召开社区“两委”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经联社长审批

14

100000元以上至1000000元(不含1000000元)

召开社区党组织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经联社长审批

15

1000000元(含1000000元)以上

执行“重要事权审批流程”后→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审批

16

工程支出、专项支出

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

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批(由社区自行设定)

17

10000元以上50000元(不含50000元)

召开社区“两委”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审批

18

50000元以上至2000000元(不含2000000元)

召开社区党组织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审批

19

2000000元(含2000000元)以上

执行“重要事权审批流程”后→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

20

人居环境整治工程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召开社区“两委”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经联社长审批

21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

召开社区党组织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

22

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执行“重要事权审批流程”后→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

23

股份分红、征地补偿款支出

不论金额大小

执行“重要事权审批流程”后→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

24

对外投资

不论金额大小

执行“重要事权审批流程”后→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

备注:社区党组织扩大会议,即是原社区“两委一社”班子联席会议等

附件2

大沥镇经济社支出审批权限及审批手续

序号

支出项目

支出金额范围

审批人及审批手续

1

生产性、经营性、行政性、福利性支出

①办公费、业务费、会议费、公务费、机动车费、电话费、书报费等各项支出 ②老人金、慰问金等福利费用及其他支出③与居委会、经联社、经济社往来拨款等

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

经济社社长审批

2

10000元以上至80000元(不含80000元)

召开经济社社委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经济社社长审批

3

8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不含500000)

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济社社长审批

4

500000元(含500000元)以上

执行“重要事权审批流程”后→经济社社长、社区党组织书记共同审批

5

④经济社一级干部待遇工资薪酬

不论金额大小

根据《大沥镇经济社一级干部待遇管理的实施方案》《大沥镇经济社一级干部待遇管理的工作指引》以及社区经济社一级干部待遇方案,每年年初将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管理的经济社一级干部的总待遇金额上调社区居委会的财政专户→经济社社长、社区党组织书记共同审批

6

⑤其他工资薪酬

按经济社制定的方案、协议或预算执行→经济社社长、社区党组织书记共同审批(备注:年初制定的工资薪酬方案需要执行“重要事权审批流程”,每月常规的工资发放不用执行“重要事权审批”)

7

⑥水电费、税金支出、医疗报销、社保费等⑦账内银行互转,定期转活期⑧按签订合同或协议规定执行,如代收代支、退押金、保证金支出等

不论金额大小

经济社社长审批

8

借款

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

经济社社长审批

9

10000元以上至80000元(不含80000元)

召开经济社社委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经济社社长审批

10

8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不含100000元)

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济社社长审批

11

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

执行“重要事权审批流程”后→经济社社长、社区党组织书记共同审批

12

固定资产购置

2000元以上至80000元(不含80000元)

召开经济社社委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经济社社长审批

13

8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不含500000元)

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济社社长审批

14

500000元(含500000元)以上

执行“重要事权审批流程”后→经济社社长、社区党组织书记共同审批

15

工程支出、专项支出

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

经济社社长审批

16

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不含20000元)

召开经济社社委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经济社社长审批

17

2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以下(不含500000元)

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济社社长审批

18

500000元(含500000元)以上

执行“重要事权审批流程”后→经济社社长、社区党组织书记共同审批

19

人居环境整治工程

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

召开经济社社委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经济社社长审批

20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济社社长审批

21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执行“重要事权审批流程”后→经济社社长、社区党组织书记共同审批

22

股份分红、征地补偿款支出

不论金额大小

执行“重要事权审批流程”后→经济社社长、社区党组织书记共同审批

23

对外投资

不论金额大小

执行“重要事权审批流程”后→经济社社长、社区党组织书记共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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