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工具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得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
作(规程 )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
10、接到违反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应拒绝执行。
11、操作的六严格: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严格执行操作法规;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12、危险化学品: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13、《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 直接危及人身安全 )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后撤离作业场所。
14、《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生产管理 )人员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15、除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外,( 任何 )人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 安全帽 )。
16、“四不放过”事故处理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17、燃烧的三要素为(可燃物 )、(助燃物 )、(达到可燃物着火点的温度 )。
18、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供气式防毒呼吸)面具。
19、对电击所致心搏骤停病人实施胸外心脏挤压法,应每分钟挤压( 60-80)次。
为了全面搞好本次大修,本着“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公司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本次大修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 装置大修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2、 对大修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3、 参加装置大修的外来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 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代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
5、 参加装置大修的有关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6、 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代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7、 大修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包括停开设备、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高处作业、进塔入罐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8、 装置大修工作前,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9、 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3)、对塔、罐、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10、 凡需大修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
(1)、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气体检验仪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
(3)、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5)、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6)、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11、 大修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12、 动火、用电、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塔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13、 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
14、 须对施工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15、 大修期间,对装置现场固定式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16、 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17、 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
18、 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19、 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1)、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2)、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20、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21、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22、 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以上就是化工生产的注意事项,你了解了吗?不管你是化工企业还是化工从业者,都要知道这些注意事项呦,安全无小事,多注意化工生产过程中的细微之处,将可以预防很多重大事故的发生。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