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啦。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要在2023年5月31日前办理完毕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今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2023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期,随小编一起学习有哪些变化以及注意事项,助力您通过电子税务局快捷办理!
一、《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新增第11.1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新增第12.4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购置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金额;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新增第12.1行、12.2行、12.3行“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供中小微企业填报购置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金额。
关注点①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并填写第11.1行或第12.4行。
关注点②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号)增加第15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同时调整该表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加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金额。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并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增加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关注点③该表第16.1行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适用主体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其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时可免征。
关注点④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关注点⑤高新技术企业发生购置设备器具填报扣除该表第30.2行需要先填列《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1.1行与第12.4行,该表第30.2行带出合计金额。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关注点⑥除制造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其他企业,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方法可按照优惠力度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或者按比例计算,一旦选定,本期申报不可随意变更加计扣除计算方法。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0号)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分,纳税人在填报时可一目了然,快速享受税惠红利。
关注点⑦对于本省而言,该表是甘肃省的总机构对设立在特定地区并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时可填报。
温馨提示:汇算清缴后,若产生应退税款,根据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选择“申请退税”,页面跳转至《退抵税费申请(汇算清缴)》页面,提交申请后即可启动快捷退税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文章来源:甘肃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