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税网
1.个人是否可以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居民个人只要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关于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认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在与我国政府已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取得所得并需要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相应证明。
2.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申请开具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第一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 ) 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4.纳税人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规定,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5.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大概多久办结?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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