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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处置流程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处置流程

B.交通运输类设备

1.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机动车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报损:

(1)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须提交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证明文件。

(2)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而造成毁损严重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须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材料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

(3)由于车辆自燃,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须提交消防管理部门认定报告。

2.已登记注册的公务船、公益船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报告书。其他船舶需提前报废、报损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书。

C.办公自动设备、电器设备、实验室里的检验化验设备等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性能技术指标无法满足要求的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技术严重落后,必须用新的、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的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属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种,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

D.电梯设备、锅炉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

E.CT机、X光机、B超机、血压计、酶标仪、可见分光光度计、心电图机等医疗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或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其它医疗设备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的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F.被盗的固定资产须提供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证明文件。

三,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实物的回收

各单位应将批准同意报废、报损(机动车辆除外)的固定资产实物,由单位领导、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人员共同监督处理。经批准同意报废、报损的机动车辆,应在批复后至指定的报废机构办理报废,并将《报废、报损汽车回收证明》送财政部门办理车辆编制核减手续。

四,残值处理

经批准同意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实物处理后的残值净收入缴入非税专户,纳入预算管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注销原有账面固定资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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