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等,能否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答复:
可以的。
比如1:
你原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当时购进了车辆,现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了,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售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比如2:
你虽然属于一般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将专门用于食堂买菜的车辆出售,由于专门用于食堂买菜的车辆属于不得抵扣且你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比如3:
你虽然属于一般纳税人,但是你的固定资产属于营改增之前购进的,属于不得抵扣且你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比如4:
你虽然属于一般纳税人,但是你的固定资产属于在2009年增值税“生产型转消费型”改革之前购进的,属于不得抵扣且你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参考二: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账务处理参考: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支付清理费用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销售并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若是符合简易计税):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计提增值税附加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费
企业减按2%征收增值税,1%减免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费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缴纳0.05%印花税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固定资产清理结果转入损益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收益
或者反过来。
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