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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类别划分>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文章来源:研究局发布时间:2015-12-29

12月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1.请介绍一下《意见》起草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出发,提出了“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进行了类别划分,提出了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为了更好落实中央精神,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意见,起草了《意见》,先后提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于12月7日以三部委联合发文形式正式印发实施。

2.对国有企业进行功能界定与分类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具体主要有四个方面目的和意义。一是有利于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并科学分类,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前置性工作,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重大改革举措的完善和落地,都需要以清晰界定国有企业功能与类别为前提。对国有企业一概而论、不加区分地推行改革,将会使改革措施缺乏针对性,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对国有企业进行功能界定与分类,有利于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特点有针对性推进改革,将改革引向深入。二是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国有企业承担着多重责任和使命,许多企业“盈利性使命”和“公益性使命”并存,一些应由政府履行或通过购买服务履行的职责仍由企业承担,一些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重大事项仍由政府审批,阻碍了企业市场化体制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对国有企业进行功能界定与分类,区分不同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功能定位,有利于明确不同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形成差异化发展路径,增强企业活力与发展动力。三是有利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当前,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仍然有待优化,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不够清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不够明确是主要原因。对国有企业进行功能界定与分类,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国有资本投向,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从整体上增强国有经济的质量和效率。四是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成立以来,进行了一系列差异化监管的尝试,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在监管措施、监管内容、监管要求、监管方式等方面仍存在“一刀切”的现象。对国有企业进行功能界定与分类,有利于推进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增强国有资产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意见》对国有企业进行类别划分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意见》立足国有资本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主要基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充分考虑企业的功能作用和未来发展方向,有利于推动国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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