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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学校捐款取得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能否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

直接向学校捐款取得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直接向学校捐款取得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问:公司直接向学校捐款,取得盖有该学校(该学校是公立学校)财务专用章的公益性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财政部监制),这部分款项能否税前扣除?这部分款项没有超过年利润总额的12%。

解答:

先说结论:不能税前扣除。

所谓捐赠支出,就是企业做好事学雷锋,给人送钱送物。

对于捐赠支出,一般来说,由于其和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不得税前扣除。但是,为了鼓励企业扶危救困,税法专门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当然,为了防止企业滥用捐赠来避税,对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又专门规定了多项规定,也就是说,企业献爱心,税前扣除不是无限制的。

(一)捐赠支出的分类

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可以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和不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规定的公益性捐赠。

所谓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是这样解释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捐赠支出的税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年度利润总额进行了明确和解释。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同时,27号公告还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等问题。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税务风险高发区)

1.接受捐赠的单位(对象)要符合规定

可以税前扣除的接受捐赠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一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

(1)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接受捐赠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北京市明确由于北京市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级别是县处级,故由其接受捐赠的捐赠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2)公益性社会团体: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每年都会联合发布具有重大影响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在税务局等官方网站均可查询。只有接受捐赠单位是上了这个名单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才能税前扣除。

如果是直接捐赠给帮扶对象的,比如直接向贫困村、贫困户、贫困学生、困难家庭等,虽然也是具有公益性,但是不符合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2.捐赠票据要合法

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认可两种票据:

(1)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2)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3.会计利润要准确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必须准确,最好以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财务报告为准。利润总额应是大于零的数额,如果企业的会计口径利润总额为零或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也不得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回到提问本身,由于一般的公立学校通常是没有按照27号公告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即使在接受捐赠时开具了“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也不能按照公益性捐赠进行税前扣除。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09年3月的解析——

公益捐赠取得票据很关键

目前,各企业纷纷着手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成为企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008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笔者在此提醒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捐赠要有公益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只有公益性捐赠支出方可税前扣除。

其次,要注意捐赠途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才可以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第五条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涵盖面扩大到了政府直属机构。比如民政局、教育局、环保局等单位是县政府组成部门,而广电局、体育局、气象局等单位则是政府直属机构,以上单位均为捐赠可选途径。通知第四条除重申上述规定外,还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了以下条件限制: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基金会连续2年年检合格或1年年检合格且评估等级在3A以上;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企业捐赠时应对此予以注意。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历史较长,也曾名列国家税务总局的捐赠扣除名单,都属于捐赠可选途径。而对近年来兴起的“草根慈善组织”,则应仔细看其是否符合以上条件。

再其次,要注意捐赠额的确认并取得相关票据。货币性资产确认比较简单,按照实际捐赠金额计算;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计算———企业捐赠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注明公允价值,否则将不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通知第八条规定,接受捐赠的机构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税前扣除将没有合法依据。

最后,注意准确计算扣除限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但也有特例。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对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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