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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三种计税方法(从价计征、从量定额、复合计税)<进口消费税计算公式及举例说明视频教学讲解>

消费税三种计税方法(从价计征、从量定额、复合计税)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

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消费税计税方法

一、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税款,但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2.包装物收入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

税务处理(与增值税相比较)

作价随同销售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收取押金单独计价,未逾期

不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非酒类产品收取押金单独计价不退还或逾期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黄酒、啤酒以外的其他酒产品(无论是否逾期或会计如何核算)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黄酒、啤酒

不逾期不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逾期只交增值税,不交消费税

(从量计征,与价格无关)

关于包装物押金的总结

包装物押金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没收)时

  

增值税

消费税

增值税

消费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

×

×

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

×

×

啤酒、黄酒

×

×

×(从量征收)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题·计算问答题】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费、改装费30000元,计算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答案及解析】

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250800+30000)÷1.17=240000(元)。

【经典母题】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5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5000斤,以套装形式对外销售(每套酒品中含小瓶保健酒一瓶,共5000斤),总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5000元(保健酒部分价值2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11700元;销售啤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98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及解析】

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55000+5000)×0.5+(95000+11700÷1.17)×20%+4680÷1.17×20%+9360÷1.17×20%=53400(元)

啤酒应纳消费税=100×250=25000(元)

该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53400+25000=78400(元)。

【提示】啤酒出厂价=2980+2340÷(1+17%)÷100=3000(元)=啤酒分类标准3000(元),适用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例题·单选题】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款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

A.5000元

B.6600元

C.7200元

D.7500元

【答案】C

【解析】A型啤酒:(58000+3000÷1.17)÷20=3028.21(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B型啤酒:(32760+150)÷1.17÷10=281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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