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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创新 亮点>

河北经贸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努力节约支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规范校内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经费管理体制,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经费的各级审批人对经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以及资金执行进度、资金使用绩效等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学校设立预算编制委员会,按照预算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议学校本级预算,对学校重大财务政策和决策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并向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出决策建议。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一级财务管理。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代表学校行使财务管理职能。

第九条  学校不设二级财务机构,所有会计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并按时接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财会工作。对会计人员在办理财会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学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申报形成预算草案,经校预算编制委员会讨论并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经批准的预算方案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由财务处提出调整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财务处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经学校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八条  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将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降低资金运行成本;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健全结果反馈机制和问题整改责任制。

第十九条 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实现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做到花钱必有效、无效必问责;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将绩效评估结果与预算调整挂钩。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按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单位取得的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使用合法票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自立规章,乱行收费。校内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发票、收据由学校财务处归口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和支出核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应按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和审批权限使用经费。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支出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不得虚列虚报;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学校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要求及时完成支出进度,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作为事业基金用以弥补以后各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使用范围和规模。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学金、其他基金等。

(一)职工福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专用基金的计算基数和计提比例以及用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学校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或盘亏的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处理。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对外投资的收益应上交学校。

第四十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租出借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照共享、共用的原则,合理使用、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因部门撤并发生的资产变动,由相关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因发生借款行为而形成的负债。借款应坚持谨慎稳妥的原则,充分考虑学校的偿还能力,严格控制借贷规模。

应付、暂存款项是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形成的负债。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进行结算和清理。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内部财务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应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对被清算单位的财务、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

第四十五条对被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工作小组将清算结果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2.撤销的内部机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按清算工作小组提出的方案处理。债权的追索原则上由原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

3.合并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进行财务清算,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部门每年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全年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收入、支出、结转、结余及分配、资产变动情况、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全面的预决算分析和各项专项分析。分析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支出增减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财务监督是指财务监督主体依据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采用一定的方法,对被监督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督导,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

2.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3.各项收入、费用(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4.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5.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6.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7.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具体要求:

1.建立健全学校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贷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均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3.根据校务公开的原则,按要求定期公示学校财务状况和预、决算情况。

4.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5.全校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6.对重要的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7.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维护其正当权益。

8.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责任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经贸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校办字〔2012〕55号)废止。

2023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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