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题分析
案例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5月,2023年办理结算,属于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改增”试点中典型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对施工企业而言: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在对税务局报税缴税时,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制改革后,税务系统也全面调整,适用简易计税模式的项目,建筑企业无法开出营业税发票和税点11%/10%/9%的增值税发票,只能开出税点3%的增值税发票。所以,施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税率3%本身是没问题的。
对建设单位而言:
在对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结算时,应按照当地行业主管部门针对“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4日发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豫建设标〔2016〕24号),对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具体实施细则作出了统一规定,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的计算方法等。
其中第九条“编制工程造价控制价,原则上应选择一般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计价程序暂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本条可为案例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提供参考,即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按照3.477%税率计取,也是合理的。
但是税率不同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结合营业税与增值税模式下取税的差别,浅析如下:
1、原营业税模式下:
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安文费均为包含可抵扣的进项税的含税价格,取费时计取税金采用的是综合税率(市(郊)区综合税率为3.477%、县/镇综合税率为3.413%、市/县/镇以外综合税率为3.284%),该综合税率计取的是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共四项税费,开具的税票与计价文件计取的税率可以匹配。具体税率组成为:
(1)营业税:以营业收入为基数,税率为3%;
(2)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基数,税率按工程所在区域实行差别税率,在市(郊)区税率为7%、在县/建制镇税率为5%、不在市(郊)区/县/建制镇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总额为基数,税率为3%;
(4)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数,税率为2%。
2、增值税模式下:
一般纳税资格的施工企业的工程计价,分一般计税模式和简易计税模式两种计价模式:
(1)增值税一般计税模式下:
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安文费均为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裸价”,计取的税金是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1%/10%/9%。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费用按照豫建设标〔2016〕24号规定,应在企业管理费中体现,企业管理费相应调增费用0.86元/综合工日。
(2)增值税简易计税模式下:
这个模式下,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适用本案例),计取税率是营业税模式下的综合税率;
第二种是严格按照营改增的思路(文件中明确简易计税可参照原营业税下计价依据执行,并无针对简易计税的详细规定,因此仅为建议),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安文费均为包含可抵扣的进项税的含税价格,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费用按照豫建设标〔2016〕24号将企业管理费相应调增费用0.86元/综合工日。最终计取税金仅是增值税,增值税率为3%。
综合上述分析:
案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结算时按照豫建设标〔2016〕24号规定,参照原营业税下计价依据执行,而施工企业最终开具的发票为3%税点的增值税发票,与营业税模式计价文件的税率不匹配的问题,其实是税制改革造成的。
增值税发票上面体现的是增值税费,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费是额外缴纳的。为确保建筑企业不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审计时可以要求其另外提供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费的票据作为支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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