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32号)
2023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32号),就2023年年报工作相关事项做出了要求。通知指出,2023年是进一步巩固提升近年来出台的收入、金融工具、租赁等准则全面实施质量的关键之年。通知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不得对外提供不同口径的财务报告,不得编制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收入确认、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的影响,不得通过违规调节会计信息规避退市等监管要求。
自2023年以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连续3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年报工作的通知”,其中,关于2023和2023年报通知中应予以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提示如下:
1.日常修理费用和停工停产期间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
将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在停工停产期间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2.长期股权投资
2023和2023年报编制关注问题类似,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不应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
3.投资性房地产
4.资产减值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合理确定关键参数,估计可收回金额,充分、及时计提减值并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
5.股份支付
企业赋予职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本企业股票的权利实质上为股票期权,企业应当将该交易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6.债务重组
债务人在判断相关债务的现时义务是否解除时,除非债务豁免协议后续不可撤销,且豁免债务附加的条件完全满足,否则债务人仍对该项债务负有现时义务,相关负债不得终止确认。
7.收入
2023年报编制关注的4个收入问题,在2023年报通知中均有涉及,对比如下:
8.政府补助
对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对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进行恰当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不得不经判断随意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9.所得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在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0.租赁
承租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所确认的租赁负债发生的利息费用适用借款费用准则。 增值税税额不属于租赁付款额的范畴,不应纳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计量。 租赁保证金不属于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和承租人的租赁付款额,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分别将其作为单独的负债和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对亏损的经营租赁合同采用按照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的方法替代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由预计负债转入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的部分,应当适用资产减值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11.金融工具
12.现金流量表
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
13.合并财务报表
2023和2023年报编制关注主要问题类似。企业不应仅以子公司自愿破产、一致行动协议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随意改变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4.关联方披露
企业出现大股东抽逃资金或者违规占用子公司资金等情况应予以特别关注。
15.金融工具列报
发行方与投资方对于同一项永续债的分类应当保持匹配,发行方发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所承担的承销费应当冲减资本公积。
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因对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应用案例、实施问答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按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等相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17.财务报表列报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3〕35号)
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3〕35号),就“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前两项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IASB修订了原有试运行销售收入冲减固定资产成本的做法,明确要求按相关准则确认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和成本,解释15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运行销售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本项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但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利用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平台将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实务中有些企业将其作为“其他应收款”列示,有些企业将其作为“货币资金”列示,导致会计信息不可比和报表使用者的误读。解释15号强调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列示。此外,为突出资金集中管理存款的特殊性,成员单位可以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在报表中单独列示。本项修订自公布之日(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
IASB修订了亏损合同在判断时所使用的成本概念涵盖的口径,要求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增量成本,即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解释15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本项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3〕31号)
2023年12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3〕31号),就“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国际准则趋同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另两项内容自公布之日(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
(一)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2023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12)的有限修订。该修订缩小了初始确认豁免的适用范围,规定该豁免不得适用于会产生金额相同且方向相反的暂时性差异的交易。因此,企业需要为初始确认租赁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该修订自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解释16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明确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同步施行。
(二)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2017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2015-2017年周期》,在本次年度改进中,《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修订澄清第52B段,主体应根据产生可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的最初确认方式,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或权益中确认股利的所得税后果。自202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解释16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并要求追溯调整。
(三)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2023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布了《股份支付应用案例——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对该问题以案例方式进行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相关讲解、解释、指南中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包括等待期内取消和结算权益工具作了规定,但未对类似情况下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取消和修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出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2)对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解释16号就该事项的会计处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四、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及咨询问题答复
(一)准则实施问答
近三年,财政部陆续发布的准则实施问答,涉及收入、借款费用、金融工具、租赁、债务重组准则等17个准则或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5月27日、2023年6月21日,财政部陆续发布了5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内容涉及租赁、政府补助、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1.政府补助准则实施问答
通常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文件会要求企业将补助资金用于取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本问题中的甲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在性质上为政府对企业所付物业租金的补贴,弥补的是企业相关期间的租赁成本费用,不符合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定义,因此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租赁准则实施问答
2023年5月,财政部发布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3〕13号)。对于2023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通知自发布之日(2023年5月19日)起实施。
3.现金流量表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
4.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实施问答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因此,应编制处置当年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5.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税费”项目列示。
(二)咨询问题答复
2023年6月以来,财政部会计司在咨询留言栏目回复了多项实务问题。部分回复概要如下:
1.套期关系下买入期货初交保证金时,应当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
2.企业进口商品所交纳的反倾销税应当计入所购商品的成本。
3.“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该科目核算。“合同取得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是资产类会计科目。
4.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5.非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的情况下,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应计入在建工程。
6.出租人将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根据租赁标的资产不同,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科目,租赁期内按照与租赁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等损益科目。
7.合同虽然约定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及转让租用场地使用权,在租用场地建设临建必须经过出租方同意且依法办理相关临建审批手续,但这些条款不影响判断租入方是否有权主导租赁资产使用的权利。
8.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9.在确认可转债负债成分公允价值时,不考虑债券转股的可能性,将负债部分全部现金流量折现。
10.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11.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2.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外派到本公司的员工工资支出应列入子公司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对已退休人员发放的福利属于应付职工薪酬。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企业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应当作为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相关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13.因发生事故导致的向客户赔款,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九条的应付客户对价。
14.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EXW贸易条款,也下了订单,但企业尚未发货、也未收款,但是客户写了一份承担货物风险及所有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