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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资产管理基础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资产损失扣除的政策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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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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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申报管理

(1)清单申报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专项申报

①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②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1)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3)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4)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3.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4.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5.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①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②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③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④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⑤行政机关的公文;

⑥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⑦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⑧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⑨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⑩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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