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实施阶段。一是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选派合适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二是制发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持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三是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四是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及措施等;五是实施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出审计记录。
——审计报告阶段。一是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二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三是复核审计报告。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业务文书、相关审计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四是审理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进行审理;五是审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六是签发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审定后,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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