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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恢复治理基金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财税处理<计提预计负债会计分录>

矿山恢复治理基金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财税处理

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取消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原保证金专户的资金进行划转、清退,取消原设立的保证金专户。下面我们将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山西省煤炭企业矿山恢复治理基金的财税处理进行讲解。

一、案例描述

某矿山企业截至营业期止尚有35年,2023年1月份按上述管理办法提取矿山恢复治理基金(以下简称“矿山基金”),35年共提取了698,000,000.00元(每年度详见表1),假设实际利率为4.900%,该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0年。

二、账务处理

该矿山企业依据复利现值系数进行折现,现值金额为282,552,680.82元,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282,552,680.82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415,447,319.18元

贷: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698,000,000.00元

该固定资产本年度计提折旧:

282,552,680.82÷30÷12×11=8,633,554.14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8,633,554.14元

贷:累计折旧8,633,554.14元

根据期初摊余成本,确认本年度财务费用13,845,081.36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3,845,081.36元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3,845,081.36元

282,552,680.82×4.900%=13,845,081.36元

三、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3〕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业权人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监测主体

责任而提取的基金。基金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四、政策分析

第一,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只要提取后不改变用途的,准予扣除。所以企业必须确保提取的专项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地质、生态、矿山绿化等,即在基金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使用。

第二,根据晋政发〔2023〕3号规定,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提取的弃置费用,计入资产的入账成本,此条规定与以往的弃置费用会计处理一致,均按照预计负债的现值作为资产的入账成本。

第三,根据晋政发〔2023〕3号规定,该资产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在预计开采年限内进行摊销,计入生产成本,且准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关于折旧计提方法,由于该管理办法只列举了产量比例,在确定采用何种计提方法时很容易让大家产生争议,是否只能采用产量比例计提折旧。关于折旧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如果采用年限平均法且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时,折旧部分不会产生税会差异。

第四,企业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一部分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后期根据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确认财务费用。由于该财务费用构成了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所得税前是可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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