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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水兵、徐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排名>

关于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水兵、徐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5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水兵、徐凤:

经查,你们在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2023年年审项目(立信中联审字〔2023〕D-0642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要性水平方面

集团审计中向母公司分配的重要性水平大于集团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且在重要性水平计算公式中使用的比例与文字记录不一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部分底稿记录计划执行的了解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程序未执行。二是个别样本审批时间晚于付款时间,未见解释。三是部分关键控制点测试记录不完整或测试结果记录存在矛盾。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应收账款审计不到位,关键审计事项段披露的部分审计程序未执行,对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复核不到位,对应收账款回函不符事项应对不到位,未对相关收入确认保持职业怀疑。二是商誉减值审计不到位,关键审计事项段披露的部分审计程序未执行,对专家工作复核不到位。三是持续经营审计不到位。四是对组成部分审计师保留事项审计不到位,对组成部分审计师工作复核不到位。五是货币资金审计不到位,对部分回函不符或异常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地址验证不符的函证控制不到位。六是收入成本和费用审计不到位,审计证据归集不完整,对审计证据中的矛盾信息未做解释说明,部分收入截止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测试依据和样本不恰当,生产成本实质性分析程序执行与计划不一致;个别子公司未按计划对销售费用执行截止性测试。七是未针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执行会计分录测试。八是对集团内部会计政策的统一性关注不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底稿记录方面

抽样记录不完善,对异常情形的审计说明记录不完善,个别底稿记录不准确,数据和底稿索引不规范,审计底稿归档不完善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五、报告完成方面

对年报披露数据复核不到位。一是年报未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政策。二是财务报表附注存在不同位置披露信息矛盾,个别披露数据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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