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纳税人——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类型——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划分标准——登记注册地标准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解读】
(1)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为纳税主体。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二者满足其一即为居民企业。
(3)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4)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③提供劳务的场所;
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提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与设在中国境内的实际管理机构完全不同,影响到纳税人身份的确定。
(5)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①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②发生在境外但与其在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解读】
(1)居民企业——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2)非居民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仅限于与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部分)——有条件的有限纳税义务;
②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无条件的有限纳税义务。
★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确定”
(三)、税率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