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发票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二、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1. 字迹清楚;
2. 项目填写齐全;
3. 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 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5.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 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7. 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四、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
五、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公司。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公司,作为公司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
3. 公司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
七、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八、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十、不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