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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无需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为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是不是当期损益科目>

为何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无需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为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1

贷:本年利润 1

有人说你这个案例太简单,能不能拿个类似教材上关于金融资产案例来说明下。那么以下和教材差不多案例来说明。

2023年1月1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流通的股票2万股,每股市价11元,其中包含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1.5万,上述款项已经用银行存款支付。1月15日收到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023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15元。2023年1月5日将公司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扣除相关费用后,甲公司收到35万。

2023会计处理:

2023年1月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

应收股利 2

投资收益 1.5

贷:银行存款 23.5

1月15

借:银行存款 2

贷:应收股利 2

2023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

2023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老金融准则办法)

借:银行存款 35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

投资收益 5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

贷:投资收益 10

备注:老办法下,根据“投资收益”科目金融借贷金额计算(10+5-1.5=13.5万),得出整个投资期间的投资收益为13.5万。当然你也可以现金流计算(35-21.5=13.5万)。

会计处理:(新金融准则办法)

借:银行存款 35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

投资收益 5

(不需要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至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

分析:在此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如果要你计算整个投资期间2018-2023的投资收益是多少,也就是这个投资赚了多少钱。如果你还是根据先一笔一笔把分录写出来,然后根据投资收益的科目金额来统计。那么以此案例数据说明,整个投资期间的投资收益(5-1.5=3.5万)?同样一个投资,因为新老准则不一样,整个项目的收益还不一样? 还有如果是考试问整个投资的投资收益(注意不是处置时投资收益),你还根据做分录统计投资收益科目金额? 那么此时现金流量法就可以采用了,根据现金流法计算(35-21.5=13.5万)。

所以老金融工具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需要转入投资收益,这个科目处理,对于报表损益是没有影响的。这么做就是你看账,通过看投资收益这个科目,就知道交易性金融资产整个期间赚了还是亏了。对于报表没有影响。

那么新金融工具准则,按照规定不需要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为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了。为什么?新金融准则下,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其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视为已经实现,出售时无需再次结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因为在整个报表层面来看,这分录做不做对于报表没啥影响。现在可能相关准则制定者认为就不做整个分录也可以,反正对报表没影响,也不会产生啥问题。

但是新金融工具准则这么多,是不是更好了?这个也是存在争议的,有的人可能认为少做一笔分录多好,也有人认为在处置金融资产时将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的做法能够更完整体现数据归集。

其实新准则处理下,还有个问题。注意以上笔者的案例,或者CPA教材的案例,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都是说不考虑增值税问题。但是实务中你在处理账务,你能说不考虑增值税?或者CPA教材上没有写增值税怎么处理,所以我不会?

以上面案例数据继续讨论,如果考虑增值税,处置金融资产时需要计算增值税。分录为: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

如果按照旧金融工具准则处理:增值税处理。投资收益贷方10+投资收益贷方5万-投资收益借方1.5万=13.5万。假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则销项税额=13.5/(1+6%)*6%=0.76万。

借:投资收益 0.76 万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0.76 万

如果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处理:此时计算增值税你肯定不能直接按照投资收益科目来统计,在增值税税法上,销项金额,然后计算销项税额。

按照现金流计算:32-21.5=13.5万,假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则销项税额=13.5/(1+6%)*6%=0.76万。

借:投资收益 0.76 万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0.76 万

但如此处理,会导致会计核算上的投资收益,与税收口径增值税的“金融商品转让”中的“卖出价-买入价”不一致。

所以至于新金融工具准则这个规定是好还是不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考试就老老实实按照教材来,学过老准则的需要更新这块的知识,同时特别注意涉及投资收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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