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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3〕12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建筑业企业“放管服”改革,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步推进建设工程资质改革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510号)要求,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和各设区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的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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